爆炸材料管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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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管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政治可靠、忠于职守、责任心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2条 必须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炸药、雷管的存放知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爆炸材料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莱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
5.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第4条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第5条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要有防冻结措施。
三、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爆炸材料库房管理
第6条 库房周围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完好。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禁物品。
第7条 库房必须有避霄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备。
第8条 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9条 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
第10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11条 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第12条 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2.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 ,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3.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13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2.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炸药25米以外的地点。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14条 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二)炸药检查和电雷管全电阻检查。
第15条 炸药检查:检查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否者不得发放。
第16条 雷管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诱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
第17条 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电雷管箱必须在存放硐室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并清点数量,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硐室做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
第18条 雷管的编号要严格按照搓码机(打号机)说明书规定操作。不准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编号。
第19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严格按规定操作,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全电阻检查仪。检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废雷管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账。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电池时,应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点进行。
第20条 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0.05安)。
第21条 电雷管全电阻的检查合格后,要将电雷管脚线理顺成束时不准手接脚线硬曳管体,更不准手拉管休硬曳脚线,应轻轻理顺、伸展整齐、第10发为一组卷绕脚线,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待发。
四、炸药、电雷管的发放
第21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必须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再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2.凡未经过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第23条 硬化、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其检查方法是从外观看药卷是否受潮、渗水,或出现浆状物,用手轻轻搓有无硬块。
第24条 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第25条 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或雷管的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现后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26条 必须有专用硐室并上架存放放炮员的药箱、雷管盒,存放的药箱、雷管盒内不准有剩余火药、雷管。
五、收尾工作
第27条 爆炸材料管理和发放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记录在值班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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