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收发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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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收发操作规程
1、矿灯有以下缺点之一时不能发出使用:
充电不足容量和规定时间。
电压不足规定数值。
电池漏酸或电液面超过标准。
胶槽、灯头、玻璃、灯头圈、灯头壳或其它零件破损或不齐全。
灯头密封不良,可以自由打开。
防爆性有问题。
灯线有破损、断线或上盖不严密,盖锁未锁好。
灯泡发光不正常。
2、收回的矿灯,要检查灯锁是否灵活好用,灯线有无损坏,一切零件是否完整等,如发现不适当之处,必须进行修理。
3、收回的矿灯必须用流动的清水洗净,凉干后,上架充电,修理矿灯必须用专用工具,打开电极卡,用凡士林油涂以防锈蚀。
4、收回的矿灯应检查点灯时间是否超过,如点灯时间规定,或发现灯光不足的电池,要分别放置处理。
5、在换班两小时后,应将未交回矿灯的人员和灯号作好登记,立即报告调度,查明原因并追回。
6、收回的矿灯必须及时进行充电,充电前必须把全部矿灯按放电程度分类充电,禁止混在一起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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