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一条 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 严禁酒后作业。班前要充分休息好,作业时精力集中,严禁打闹,不准在作业现场睡觉。
第四条 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要坚持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用、养、修”制度,使所有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确保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六条 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作业现场。
第七条 对装运粮食、原木、化工产品等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船舶,必须首先咨询货主或船方是否可能存在有毒气体,开舱后应自然通风30分钟以上,并进行毒气检测。船上如有通风设备,应要求船方开启,然后再从事下舱作业。
第八条 作业前,要认真听取作业计划及安全注意事项,清楚货物的性质、件重和作业要求,并认真检查将要使用的各类工属具。
第九条 特殊货种、有特殊要求的货类或新货种作业前,要召开船前会,制定装卸工艺,布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戴防火帽,按规定速度行驶,并遵守港区有关道路交通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往返作业现场时要注意车辆,不准抢道、跳车和钻车;不准在铁路线上行走;过铁路时,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登轮纪律,上下船或进出舱要从梯子或指定地点通行,并拉开距离,不准拥挤,不准在舱口沿上行走或坐卧。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及各类工属具,严禁超负荷作业。
第十四条 照度达不到标准时不准作业。
第十五条 要随时查看周围环境,选择安全位置和作业方式。严禁在起重机臂下、吊钩运行线下或近距离往复行驶的装载机作业线通过或停留。严禁在有倾覆可能的物体前通过或停留。
第十六条 不准在作业现场抛、扔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第十七条 作业过程中,严禁将照明灯具放在货物上,作业中止或结束后应把照明灯具收回。
第十八条 不准推钩、拉钩、抖钩、悠钩作业。
第十九条 在舱内作业过程中,不准“挖井留山”。
第二十条 在人机联合作业过程中,必须固定专人指挥,无指挥工时严禁作业;起重机司机在起落钩时要做到稳起、稳落。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车帮上、车皮下、道轨上、道心内、道档后、货垛旁或其它危险处休息、乘凉或避风、雨、雪。
第二十二条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保持密切联系,相互照应;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睡岗或干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三条 在铁路沿线5m以内,严禁存放货物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用火作业时,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认真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作业需要封道时,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好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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