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油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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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油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4.9.1 凡涉及到明火作业油舱,必须先将舱内油泥清除干净,且经测爆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9.2 在油舱(柜)道门打开后,附近及上方的明火作业必须立即停止。严禁火星掉入清油作业区域。
4.9.3 施工前必须设置明火作业禁区,在打开的油舱、油柜周围5—15米范围和上方为明火作业禁区,禁区范围内禁止电焊作业。
4.9.4 施工前必须确保舱(柜)内有足够的照明亮度和持续有效通风方可施工。使用的照明灯具和通风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4.9.5 舱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双人监护要求,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4.9.6 在人员进入前,舱(柜)必须经过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4.9.7 清油作业时,所有进舱人员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随身携带的工具、器械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清油作业区域。
4.9.8 接收污油或油污水所用的船舶应有海事局认可的合格证及船检证书,所有的油箱需经试压确认无渗漏方可使用。
4.9.9 凡挖油脚用的工具包括空桶、输油管泵及其它容器等均不得随意堆放在码头上和坞内,须放在指定工作位置,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妥善放置,严禁污染生产场地。在施工或吊运过程中,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4.9.10 油舱清洁后,由清舱队派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施工部门工程主管、施工队负责人共同确认后,最后由安全管理人员确认,三方都认可后为清油合格。
4.9.11 未检查确认合格的油舱(柜)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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