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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调度工作业安全规定

行车调度工作业安全规定

点击数:7999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7:46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工艺要求
 行车调度工作业安全规定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本矿运输系统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能绘制电机车运行图表和填写行车记录,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认真履行职责。    第3条 必须掌握运输系统各个环节的车场、巷道、各巷道的长短、行车时间、轨道、道岔、行车信号、通讯设备、煤仓、翻车机、机车、矿车和提升主副井的情况,还要掌握各机车司机的情况,掌握各采掘区队本班的生产情况及辅助单位的需用车辆情况,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调度作业。    第4条 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调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岗时,必须由其他行车调度工或熟悉调度工作的运输队、组领导人员顶岗,并向顶岗人员交待清楚注意事项。    二、安全规定    第5条 对运输系统的信号集中闭塞装置或通讯、信号等设施要严格管理、正规操作、合理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6条 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下列情况:    1、行车信号、安全设施情况,有无事故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2、上一班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和煤仓贮煤情况。    3、线路上有无施工人员及施工的地点、时间、内容、负责人等情况。    4、机车和矿车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5、各级领导的指示和上级调度部门的通知等。    第7条 运送特殊设备、材料及大型物件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调度。    第8条 运输工作中设备或行车信号等发生故障时,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不准甩掉保护装置或带病运行。    第9条 运输工作中发生较大事故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10条 运输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要立即向领导和上级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调动人力、物力、车辆进行抢救。    三、正常操作    第11条 根据领导的指示或上级调度部门的调度和上一班的遗留问题,结合本班的运输任务,统筹安排,及时调配车辆运送,努力提高电机车运输效率和矿车周转率。    第12条 随时了解各采区出煤和煤仓贮煤情况,对于出煤集中、煤仓容量小的采区,要作为重点优先供车,尽量均衡运输,做到既不影响生产,又不积压车辆。    第13条 随时掌握各掘进区(队)用车及存车情况,以便及时调配车辆。    第14条 在交叉道口或单轨区段的行车调度,按下列要求进行:    1、利用信号集中闭塞系统或通讯、信号等手段及时掌握空、重车进出情况。    2、如有两个方向列车要同时经过一个交叉道口或单轨区段时,要密切监视信号、集中闭塞装置的自动闭塞情况。    3、无自动控制装置的,要提前发出信号,合理安排会车地点,一般情况要停空车、让重车。    第15条 在运输线路上施工或维修时,应按下列情况办理:    1、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或维修,可利用行车间隔时间进行,并明确告诉电机司机前段有人工作,应注意观察。    2、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须持有施工任务书和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地点可能来车方向各端60米处设置停车防护信号,方准施工。    3、要根据施工或维修现场情况,通知电机车司机在经过该施工区段前停车或慢速通过。    第16条 在运输工作中,如遇到列车中有损坏的矿车或运煤列车中有装设备、矸石、杂物的车辆时,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17条 根据本班的实际运输情况(包括运输任务、车辆周转、事故情况等),按时准确地绘制电机车运输行车调度图表,填写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收尾工作    第18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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