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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点击数:7284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9:30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文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 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序用电管 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 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 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 防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序用电管理 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 电力 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省级电网 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 策,确定年度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并分解下达各地市电力运 行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电网企业, 根据调控指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地市级有序用 电方案应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 第九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汇总各地市有序用 电方案, 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 后 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 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
电: (一) 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 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 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 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 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 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 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 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 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二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 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 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二) 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 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 标准的企业; (四) 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 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 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加强宣传并组织演 练. 第十四条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
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电网企业应充 分利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五条 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应急保安 电源. 第十六条 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省级 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第三章 预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电 力供需平衡预测,有序用电方案,相关政策措施等供用电信 息,并可委托电网企业披露月度及短期供用电信息. 第十八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变化, 预计因各种原因导致电力供应出现缺口的,应及时报告相关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公司应及时向 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 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 Ⅱ级:严重(橙色,10%-20%) ; Ⅲ级:较重(黄色,5%-10%) ; Ⅳ级:一般(蓝色,5%以下) .
第四章 方案实施
第二十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供需情 况,及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在电 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发 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电力用户应加强节 电管理,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 电力供应能力和用电负荷情况,合理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有序用电方案整体执行效果的前提 下,电网企业应优化有序用电措施,在电力电量缺口缩小时 及时有序释放用电负荷,尽量满足用户合理需求,减少限电 损失. 第二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电网企业应执行事故限电序 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 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四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变 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电网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 真,短信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开展
有序用电影响用电负荷,用电量等相关统计工作,并及时报 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利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方面的资 金,对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实施有 序用电的用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可中断负荷电价和 高可靠性电价机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主管部 门,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 性电价标准,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可与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 类,限制类企业外的电力用户协商签订可中断负荷协议,高 可靠性负荷协议,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执行可中断负 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电网企业因执行上述电价政策造成 的收支差额,纳入当地销售电价调整统筹平衡. 第三十条 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取得明显 效果的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对其用电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地电力运行主 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一) 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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