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计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计量工作管理,保障计量量值的准确、统一,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与电能量的公正交易提供计量保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等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计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计量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计量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江苏省电力公司计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量办公室。计量办公室设在省公司营销部,归口管理公司计量工作。
第六条 省公司营销部设立计量管理处,负责计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省公司计量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系统计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要求,建立公司系统计量管理监督体系和量值传递体系,并负责公司系统各级计量标准的配置。
(三)负责公司系统各级计量标准器具和在线计量装置运行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司系统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配合国家电网公司做好公司系统有关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计量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及应用工作。
(五)负责公司系统计量管理业务方面的考核和统计工作;负责公司系统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人员的考核管理。
(六)负责与地方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有关计量事宜的沟通,并负责公司系统内、外部有关计量方面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
(七)完成国家电网公司计量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省公司营销部计量管理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及
本公司计量管理规定与规范;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公司系统计量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全省计量工作的总结与报表工作;
(三)负责公司系统计量装置的配置、更新与发展规划;
(四)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选型、验收、运行质量考核工作;
(五)组织开展计量技术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
(六)收集并汇总计量技术情报与新产品信息,组织制订公司计量技术改进与新技术推广计划;
(七)组织计量重大差错、故障及重大窃电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八)参与110kV及以上工程有关计量方式的确定和计量装置的设计审查。
第九条 基层单位计量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计量中心承担省公司安排的计量标准传递、关口计量装置检验与测试工作;配合省公司开展计量器具质量检测工作;承担省公司委派的其它计量技术工作。
(二)供电公司营销部为计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计量工作的规划与计划、检查与考核、组织与协调、统计与报表等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公司计量管理规定、规范的实施细则和实施计划。
(三)市供电公司计量中心承担本公司安排的计量检定、资产管理、运行管理、现场检验、轮换等工作。
第四章 计量中心
第十条 计量中心应根据JJF1033-200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县(区)供电公司与市区供电营业部计量班组应参照市供电公司计量中心管理模式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 计量中心应根据有关规定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计量检定实验室及设备,以保证计量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 计量中心应严格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运作,按计划进行培训、质量监督、内审和管理评审等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计量中心应在授权考核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省公司计量办公室申报考核。
第五章 计量人员
第十四条 计量人员包括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标准考评员、计量检定/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 计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计量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并掌握计量管理规定与规程。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评员证书。
第十七条 从事计量检定/检验人员应熟悉计量管理制度、掌握专业检定规程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新增计量检定/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员、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在其检定员证、考评员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省电力公司计量办公室申报考核。
第六章 计量标准
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的配置应根据本单位管理的实际计量器具数量、计量装置数量,按省公司有关配置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装置必须经检定合格并建标考核后,方可开展量值传递工作。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计量标准应定期进行维护、比对、核查及稳定性考核,以保证其准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 计量标准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未按周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禁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规定如下:
(一)县供电公司计量标准由市公司检定;
(二)市供电公司计量标准在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传递范围内的自检,高于传递范围的计量标准由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检定;
(三)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工作计量标准自检,最高计量标准器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或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检定;
(四)所有非建标项目或非授权项目的计量标准由具备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二十四条 新购计量标准装置试用满三个月、在用计量标准装置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必须向省电力公司计量办公室申报考核。所有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消必须向省电力公司计量办公室申报。
第七章 计量检定
第二十五条 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检定机构具备合法的检定许可;
(二)检定实验室具备满足检定规程要求的环境条件;
(三)计量标准具备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和计量标准证书;
(四)计量人员具备有效期内相关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
(五)具备完善并有效执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六条 计量检定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采用自编的检定规范必须得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各市供电公司负责本地区供电营业范围内计量检定工作,建立市、县(分公司)、乡镇三级计量器具配送体系,根据业务需求逐级配送。
第二十八条 检定项目应符合规程或规范的要求,检定记录与证书应内容完整、数据正确,并责任到人。
第二十九条 应对检定工作不定期进行质量监督,内容包括检定条件、检定项目、检定方法、检定记录与证书、检定印证等方面。对每批次检定的计量器具应进行有效的监督抽检。
第三十条 当客户对计量中心检定结果存在异议时,应向所在地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第八章 计量装置
第三十一条 计量装置应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有关管理规程、技术导则及配置规范,其设计方案必须由计量专业部门或计量专职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二)组成计量装置的计量器具及辅件的选用必须通过严格的选型检测,安装前必须按规程、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与检定,其中计量器具必须粘贴注明有效期及检定单位的合格标签;
(三)计量装置安装后应严格进行全面的验收,投运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并建立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资料;
(四)计量装置的运行管理应职责明确、流程严密,严格执行现场检验、巡查、故障处理及周期轮换等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重要的计量装置应通过信息采集与监测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手段,以保证计量装置运行管理的全面、及时。
第九章 计量保证
第三十三条 应保障计量工作的资金使用,凡涉及计量器具的配置、运行维护、更新和技术改造,计量实验室建设与改造,专用交通工具配置等所需费用,应统筹考虑并纳入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计量业务实际的工作量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计量人员,为保证计量人员的业务素质,应严格控制新增计量人员的专业学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计量器具配送的需要配置满足市、县、乡三级计量器具流转及储存的库房,以保证计量器具的正常管理。
第十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公司计量办公室应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计量检定工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计量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十七条 计量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基层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省公司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计量专业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计量工作的规范有效。
第三十八条 对不符合计量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的情况,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实行考核并在公司系统内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省公司计量办公室对计量检定员实行系统内抽考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以确保其资格的有效性。抽考不合格的计量检定员,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第四十条 省公司计量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对计量中心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考评,以确保其计量检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准确规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 计量中心是指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计量中心、市供
电公司设立的计量中心。
(二) 计量检定/检验人员是指从事室内检定、现场检验
及计量故障分析的工作人员。
(三) 计量标准是指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标准器,含现
场携带型标准装置和现场检验仪。
(四) 计量装置是指由计量器具及辅件组成的现场运行
的用于计量量值的装置,包括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力客户电能计量装置。
(五)计量管理的内容包括电能、电测、热工计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的管理规定、配置规范、技术规范,由江苏省电力公司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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