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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

预防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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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引用标准........................................................................ 1
第三章  预防倒杆塔事故.................................................................. 2
第四章  预防断线和掉线事故.............................................................. 2
第五章  预防污闪事故.................................................................... 3
第六章  预防雷害事故.................................................................... 4
第七章  预防外力破坏.................................................................... 5
第八章  预防林区架空输电线路火灾事故.................................................... 5
第九章  预防导地线覆冰舞动.............................................................. 6
预防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措施编制说明........................................ 7


预防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架空输电线路事故的发生,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预防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 本措施针对架空输电线路所发生的故障情况,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主要包括防止倒杆塔,断线、掉线,导地线覆冰舞动,线路污闪、雷害以及外力破坏等事故的措施。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110(66)kV~5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35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和±5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各区域电网、省电力公司可根据本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用标准

以下为设备设计、制造及试验所应遵循的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及规范,但不仅限于此:
GBJ 233-19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6434-1996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秽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GB 50061-19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27-2004  电力系统常温固化硅橡胶防污闪涂料技术条件
DL/T 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 864-2004  标称电压高于1000V交流架空线路用复合绝缘子使用导则
DL/T 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规程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1999〕第8号令)
重冰区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199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生产输电〔2003〕95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技术监督工作意见(生产输电〔2003〕29号)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规范(国家电网生〔2004〕634号)         
                 
第三章 预防倒杆塔事故
第六条 防止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倒杆塔事故,是线路运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GBJ 233-1990、GB 50061-1997、DL/T 5092-1999和《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管理规范》等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 线路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和气象条件的影响,路径选择应尽量避开重冰区、导地线易舞动区、采矿塌陷区等特殊区域,合理选取杆塔型式,确保杆塔强度满足使用条件的要求。对处于地形复杂、自然条件恶劣、交通困难地段的杆塔,应适当提高设计标准。新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不宜采用拉线塔,在人口密集区和重要交叉跨越处不采用拉线塔。靠近道路的杆塔,在其周围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拉V塔或拉猫塔连续基数不宜超过3基、拉门塔连续基数不宜超过5基,运行中不满足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加强对拉线塔的保护和维护,拉线塔本体和拉线下部金具应采取可靠的防盗、防外力破坏措施。在有拉线塔的线路附近还应设立警示标志。
第九条 对可能遭受洪水、冰凌、暴雨冲刷(冲撞)的杆塔应采取可靠的防冲刷(冲撞)措施,杆塔基础的防护设施应牢固,基础周围排水沟应能够可靠排水。
第十条 严格按设计及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线路施工和验收,隐蔽工程应经监理人员或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否则不得转序进行杆塔组立和放线。
第十一条 加强对线路杆塔的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消除。线路遭受恶劣天气危害时应组织人员进行特巡,当线路导地线发生覆冰、舞动时应做好观测记录(如录像、拍照等),并对杆塔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线路铁塔主材连接螺栓、地面以上6米段(至少)所有螺栓以及盗窃多发区铁塔横担以下各部螺栓均应采取防盗措施。
第十三条 在风口地带或季风较强地区,新建线路杆塔除按第十二条要求采用防盗螺栓外,其余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对运行中的杆塔也应按此要求进行改造和完善,并做好日常巡视及检查,必要时可增加防风拉线。
第十四条 在严寒地区,线路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基础冻胀问题,并不宜采用金属基础。灌注桩基础施工应严格按设计和工艺标准进行,避免出现断桩和法向冻胀等质量事故。对运行中的杆塔,若基础已发生冻胀,应采取换土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锈蚀严重的铁塔、拉线以及水泥杆钢圈等应及时进行防腐处理或更换。
第十六条 按《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倒杆塔事故抢修预案,并在材料储备和人员组织各方面加以落实,运行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事故抢修杆塔。

第四章 预防断线和掉线事故
第十七条 线路设计应充分考虑预防导地线断线和掉线的措施,导地线、金具以及绝缘子选用时均应提出明确要求(结构型式、安全系数等方面)。在风振严重地区,导地线线夹宜选用耐磨型线夹。
第十八条 架空地线的选择,除应满足设计规程的一般规定外,尚应通过短路热稳定校验,确保架空地线具有足够的通流能力,且温升不超过允许值。
第十九条 导地线接续金具及绝缘子金具组合中各种部件的选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应加强连接金具、接续金具及耐张线夹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第二十条 新建线路遇有重要交叉跨越,如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或高等级公路、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通航河道以及人口密集地区等,应采用具有独立挂点的双串绝缘子和双线夹悬挂导线,档内导地线不允许有接头。运行中的线路,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第二十一条 积极应用红外测温技术,监测接续金具、引流连接金具、耐张线夹等的发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运行巡视,发现导地线断股应及时处理或更换;另外应特别关注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的外层线股断股问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大跨越段线路的运行管理,按期进行导地线测振工作,发现动弯应变值超标应及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导地线悬垂线夹承重轴磨损情况的检查,磨损断面超过1/4以上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在春检、秋检及日常巡视工作中,应认真检查锁紧销的运行状况,对锈蚀严重及失去弹性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第二十五条 加强零值、低值或破损瓷绝缘子的检出工作,防止在线路故障情况下因钢帽炸裂导致掉线事故。
第二十六条 加强复合绝缘子的送检工作,特别是机械强度和端部密封情况的检查。复合绝缘子作耐张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使用。严禁在安装和检修作业时沿复合绝缘子上下导线。
第二十七条 对重冰区和导地线易舞动区的线路应加强巡视和监测,具体防范措施参见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在腐蚀严重地区,应采用耐腐蚀导地线。

第五章 预防污闪事故
第二十九条 为降低线路的污闪跳闸率和事故率,避免重要线路发生污闪事故,杜绝电网大面积污闪事故,应严格执行GB/T 16434-1996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完善防污闪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防污闪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绝缘子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零值、低值绝缘子的检出工作,保证绝缘子运行状态良好。
第三十二条 坚持定期进行线路绝缘子的盐密测量,及时了解污源变化和气候变化,并根据变化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污闪措施。及时修订污区分布图,做好防污闪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建和扩建线路的外绝缘配置应以污区分布图为基础,结合运行经验并根据城市发展、线路的重要性等,合理选取绝缘子的种类、伞型和爬距并适当留有裕度,提高线路防污闪能力。
第三十四条 运行线路的外绝缘配置应不低于所处地区污秽等级所对应的爬电比距上限值,不满足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调整的,应采取有效的防污闪辅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坚持适时的、保证质量的清扫,落实“清扫责任制”和“质量检查制”。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以盐密指导清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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