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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与设施

特种作业与设施

点击数:7784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9:53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手册

1.什么gq特种作业?
答: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于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行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的?
答: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有哪些规定?
答: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田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5.特种作业操作证多长时间县市五次,复审内容有哪些?
答: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 
    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证失效。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6.如何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打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在什么情况下,特种作业操作证要予以没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8.从事焊接、切割的工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焊接与切割工人应经过安全教育,并接受专业安全理论和实际训练,经考试合格持有证书并体格健康的人。从事电焊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焊机的结构和性能,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
9对于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工作地点有哪些要求?
答: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局部照明,并应符合TJ34《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保证工作面照度达至RJ50-100LX。 
    焊接工作地点的防暑降温及冬季采暖应符合TJ 36《工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在狭窄和通风不良的地沟、坑道、检查并、管段、容器、半封闭地段等处进行气焊、气割工作应在地面上进行调试焊割炬混合气,并点好火,禁止在工作地点调试和点火,焊、割炬都应随人进出。 

 
    在封闭容器、罐、桶、舱室中焊接、切割,应先打开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内部空气流通,以防爆工中毒、烫伤,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工作完毕和暂停时,焊、割炬等都应随人进出,禁止放在工作点。
10.对于所焊接或切$J的设备有哪些要求?
答:焊接、切割盛装过易燃易爆物料(油、漆料、有机溶剂、脂等)、强氧化物或有毒物料的各种容器(桶、罐、箱等)、管段、设备,必须遵守《化工企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相应章节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获得本企业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动火证明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工作。 
    禁止在带压力或带电压以及同时带有压力、电压的容器、罐、柜、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可能泄压、切断气源工作时,应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11.焊接切创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防止由于焊接、切割中的热能传到结构或设备中,使工程中的易燃保温材料或滞留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着火、爆炸。 
    登高焊接、切割,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条件,走出危险区的范围,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 
    焊工在高处作业,应备有梯子、带有栏杆的工作平台、标准安全带、安全绳、工具袋及完好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焊接、切割现场禁止把焊接电缆、气体胶管、钢绳混续在一起。 
    焊工在多层结构或高空构架上进行交叉作业时,应戴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帽。 
    焊接、切割用的气体胶管和电缆应妥善固定。禁止缠在焊工身上使用。 
    在已停车的机器内进行焊接与切割,必须彻底切断机器(包括主机、辅机、运转机构)的电源和气源,锁住启动开关,并应设置“修理施工禁止转动”的安全标志或由专人负责看守。 
    直接在水泥地面上切割金属材料,可能发生爆炸,应有防火花喷射造成烫伤的措施。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禁止电焊或切割。如必须这样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焊接、切割使用的气瓶或换下来用完的气瓶,应避免被现场杂物遮盖掩埋。 
    露天作业遇到六级大风或下雨时,应停止焊接、切割工作。
12.对于焊工使用的眼睛、头部防护用品有哪些要求?
答:焊工所需各类防护用品应选用符合有关防护用品国家标准技术性能规定的产品。 
    为防止焊接弧光和火花烫伤的危害,应根据GB 3609.1《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的要求,选用合乎作业条件的遮光镜片。 
    焊工用面罩有手持式和头戴式两种,面罩和头盔的壳体应选用难燃或不燃的且无刺激皮肤的绝缘材料制成。罩体应遮住脸面和耳部,结构牢靠,无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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