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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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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6.2削头减载

1—削土减重部位:2—卸土修堤反压;

3—渗沟;4—滑坡体;5—不透水层4.6.5抗滑桩。对建设施工区坡面两种岩层问有塑性滑动层,开挖后易引起上部剧烈滑动的,采取抗滑桩工程稳定坡面。见图4.6.5。1抗滑桩主要适用浅层及中型非塑滑坡前沿,对于塑流状深层滑坡则不宜采用。2抗滑桩断面及布设密度,根据作用于桩上土体特性、下滑力大小,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3抗滑桩的埋深与下滑推力及滑床土体物理学性质有关,通过桩结构应力分析确定。4抗滑桩可与其他措施配合使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可在抗滑桩间加设挡土墙、支撑等建筑物。4.6.6抗滑墙。是利用抗滑墙重力阻止滑体下滑的工程措施。见图4.6.6。

图4.6.4滑坡体上造林

1—排水沟;2—坡面造林;

3—滑坡体;4—不透水层

图4.6.5抗滑桩

1—抗滑桩;2—滑坡体;3—不透水层

图4.6.6抗滑墙

1—排水沟;2—挡滑墙并块石护坡;

3—滑坡体;4—不透水层

5土地整治工程5.1一般规定5.1.1开发建设项目在基建施工中的弃土、弃石,首先应利用挖方作填方,在工程设计上力求做到“挖填平衡”,将竣工后的土地整治任务,降低到最小程度。5.1.2基建施工与生产运行中,由于采挖、排弃等活动而形成的废弃土地和排土场、堆渣场、尾矿场等,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土地整治工程,改造成可利用的土地。1对生产建设中所形成的坑凹地,应利用废弃土石料回填整平,并在表层进行覆土,加以改造利用。2对外排的弃土、弃石和弃渣、尾矿等,不能回填利用的,应合理布设排土场、排渣场、贮灰场、尾矿场,并采取挡渣墙、拦渣坝、拦渣堤等工程,进行拦护。对终止使用的渣场表面应采取整治和覆土措施,改造成可利用的土地。3经过整治的土地,应根据其质量条件和项目区的需要,进一步对其地表加工处理,分别改造为农业、林业用地、水面利用和其他用地。5.2坑凹回填5.2.1基本要求:1坑凹回填应充分利用废弃土、石料或矿渣,力争回填后坑平渣尽。2坑凹回填,应根据坑凹容积与废土、弃石体积,合理安排废土、弃石的运行路线与倾倒方式,提高回填工效。3坑凹回填后,应进一步平整地面,表层覆土,并修建四周的防洪排水设施,为开发利用创造条件。4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坑凹改建为蓄水池,蓄积降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5.2.2对采空塌陷的土地,应根据塌陷深度,分别采取整治利用措施。1塌陷深度不到1m的,可整平、复垦为农田、园地或林地。2塌陷深度1m~3m的,可采取“挖洼填高”的办法,挖深部分可种耐水湿植物;填高部分可复垦为农田、园地或林地。5.3渣场改造5.3.1排土场及堆放弃土、弃石、弃渣、尾砂等的场地,在采取拦渣工程的基础上,终止使用后,应进行整治和改造。5.3.2平地渣场改造:1以平地作堆渣场的,堆渣高度在3m左右,其四周修建的挡渣墙,应高出渣面1.0m以上,以便铺土利用。2有条件的,先修档渣墙,堆渣时从墙脚开始,逐层向后延伸(每层厚0.5m~0.6m);堆渣至最终高度时,渣面大致整平,以利改造利用。3渣场表面整平后,先铺一层粘土,碾压密实,形成防渗层,再覆表土。4作为农地用的,一般铺土0.8m~1.0m;作为林地用的,铺土0.5m以上;作为草地用的,铺土0.3m以上。在土源缺乏的地方,可铺垫‘层风化碎屑,改造为林草用地。5改造渣场所用土料,应选土层深厚处集中取土,并作好取土后的处理,尽量减少新的破坏。6拦渣坝与拦渣堤内弃渣填满后,渣面应进行平整,按上述方法改造利用。5.3.3坡地渣场改造:1以坡地作堆渣场的,除对废弃物自然边坡采取护坡工程外,渣场顶部应整平,外沿修筑挡水埂,内侧修建排水系统,中间用作造林、种草等。2渣面整治,应根据改造利用的需要,修整为窄梯田、反坡梯田、水平沟等蓄水保土设施,再用好土逐台铺垫。5.3.4尾矿库的改造:1尾矿库中的尾矿、尾沙大多含有害物质,必须妥善处理库内的排水,防止对下游造成污染危害。2尾矿库终止使用后,改造为农、林、牧业用地时,必须先铺设防渗层,然后铺土,防止对种植的植物造成危害。3对沟中的洪水,应符合本规范3.2.1的处理要求。5.4整治后的土地利用5.4.1经整治后的土地应尽可能恢复其生产力,根据整治后土地的位置、坡度、质量等特点确定用途。土质较好,有一定水利条件的,可安排为农地、林地、牧地、水面和其他用地,但需作进一步的加工处理。5.4.2农业利用。经过整治工程形成的平地和缓坡地(15°以下),土质较好,有一定水利条件的,可作为农业用地。5.4.3林业和牧业利用:1整治后地面坡度大于15°或土质较差的,应作为林业和牧业用地。2乔、灌、草合理配置,以尽快恢复植被,保持水土。5.4.4水面利用:1有水源的坑凹地和常年积水较深、能稳定蓄水的沉陷地,可修成鱼塘、蓄水池等,进行水面利用和蓄水发展灌溉。2蓄水池位置应与地下采矿点保持较远的距离,以免给地下开采作业造成危害。5.4.5其他利用。根据项目区的实际需要,土地经过专门处理后,可进行其他利用。

6防洪工程6.1一般规定6.1.1开发建设项目在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中,由于损坏地面或未妥善处理弃土、弃石、弃渣,易遭受洪水危害的,都应部署防洪工程。6.1.2根据洪水的不同来源和不同的危害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防洪工程。1项目区上游有小流域沟道洪水集中危害的,应在沟中修建拦洪坝,洪水汇流区不属于项目区管辖的,应配合有关单位对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2项目区一侧或周边坡面有洪水危害的,应在坡面与坡脚修建排洪渠,并对坡面进行综合治理。项目区内各类场地、道路和其他地面排水,应尽可能结合排洪渠,统筹安排,使洪水安全排泄。3当坡面或沟道洪水与项目区的道路、建筑物、堆渣场等发生交叉时,应采取涵洞或暗管进行地下排洪。4项目区紧靠沟岸、河岸,有洪水影响项目区安全的,应修建防洪堤。5项目区内有沟岸、河岸坍塌,加剧洪水危害的,应设置护岸护滩工程。6.2拦洪坝6.2.1防洪标准:沟道中的拦洪坝一般采用相当于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的防洪标准。见表6.2.1。某些开发建设项目,可根据本身的重要性,另定较高的标准,使拦洪坝的防洪标准与项目主体工程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表6.2.1沟道拦洪坝防洪标准 工程等级总库容(104m3)50~100100~500洪水重现(年)设计2030校核200300设计淤积年限(年)10~2020~306.2.2水文计算:1基本要求。设计洪水、输沙量的计算,必须对计算过程依据的基本资料、主要环节、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进行多方面的调查分析,论证其合理性。2设计洪水计算。分为有资料地区与无资料地区两种情况。对于有资料地区的设计洪水,应依据SL44—9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进行分析计算。对于无资料地区的设计洪水,应依据规范SL44—93、各省、市(区)编制的《暴雨洪水图集》,以及各地编制的《水文手册》所提供的计算方法,进行多种方法计算,通过分析论证选用合理的成果。3调洪演算。对于拟建工程上游无设计标准较高的坝库时,采取单坝调洪演算;对于拟建工程上游有设计标准较高的坝库时,采取双坝调洪演算。具体技术可按SLl04—95《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执行。6.2.3库容与坝顶高程:1拦洪坝的总库容,包括拦泥库容和滞洪库容两部分。根据坝址以上年来沙量和淤积年限,确定拦泥库容;根据来洪量与排洪量确定滞洪库容。具体技术参照SDl75—86《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暂行技术规范》第2章的规定执行。2拦洪坝坝顶高程的确定,可参照本规范3.2.3第2款执行。6.2.4坝体断面:拦洪坝按建筑物材料分,有土坝、堆石坝、浆砌石坝和混凝土坝等,其中以上坝最为普遍。本规范只对土坝的坝体断面设计作出规定。1坝顶宽度的确定。按不同的坝高和不同的施工方法,采取不同的坝顶宽度。对于坝顶有交通要求的,应按通行车辆的标准确定,一般单车道为5m,双车道为7m。坝顶无交通要求的,坝顶宽度参照规范SDl75—86中4.1.3.2确定。2坝坡。上游坝坡应比下游坝坡缓,坝体应高度越大,坝坡越缓;水坠法施工的坝坡应比碾压施工的缓。坝坡坡比可参照规范SDl75—86中4.1.3.3。所提供的经验数据初步拟定,最终通过坝体稳定计算确定。3边埂。采用水坠法施工的土坝,根据建筑材料与坝高不同,其施工边埂的宽度不同。一般坝高较小和土料含沙量较大的,边埂宽度可小些;坝高较大、土料含粘量较大的,边埂宽度应大些。具体技术参照规范SD175—86中4.1.3.4执行。4坝体排水。在粘土、岩石地基或有清水的沟道上筑坝,坝体应设置排水设备。根据不同条件,分棱体排水设备、贴坡坝内排水设备等形式。具体技术参照S贝218—8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3.5的规定执行。6.2.5坝体稳定计算:1水坠坝应对施工中和施工后期坝坡整体稳定及边埂自身稳定进行计算,竣工后进行稳定渗流期下游坝坡稳定计算和上游坡水位骤降稳定验算。2碾压式土坝应对运用期下游坡的坝坡稳定性及上游库水位骤降进行稳定验算。坝体稳定依照规范S贝218—84第7章的要求及其附录C中提供的方法计算。水坠坝边埂自身稳定计算等参照规范SD175—86中4.1.5执行。6.2.6放水工程设计: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采取卧管式或竖井式放水工程。1卧管式放水工程。适应于坝上游岸坡基础较好,坡度为1:2—1:3。包括卧管、涵管及消力池设计,具体技术要求参照规范SDl75—86中4.3.1.1执行。2竖井式放水工程。适应于布置在土坝上游坝坡上,且坝体基础较好。包括竖井、消力井及涵管设计,具体技术参照规范SD175—86的有关规定执行。6.2.7溢洪道设计: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采取陡坡式或明渠式溢洪道。1陡坡式溢洪道。适用于坝高20m以上、库容50万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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