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划、消防、交通、环保、环卫、劳动保护、市政、卫生防疫、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专业管理职能,应根据专业规范针对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提出专业审查意见。供水、供电、自来水、通信等配套单位应对初步设计的配套可能性提出建议,对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
七、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有意作假,审批机关有权不予批复,因其引起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八、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责,并做好对审查意见的分析研究和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做好设计调整和修改工作。按规定应开展设计咨询的项目,其咨询单位应提供初步设计咨询文件进行审查。以上文件的质量将作为有关单位资质的考核依据。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审批机关除不受理其初步设计文件外,将视情节轻重对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九、本《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