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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发电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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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协商通过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或工作需要,邀请公司党政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但不是职工代表的其他有关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的工作职责有:
(一) 组织公司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并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二)提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指导、安排、协调各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
  (四)做好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发动职工积极加入到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活动中去;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民主管理的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提升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公司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职工代表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三级民主管理制度(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特别要加强班组的民主管理。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分工会主持。
  第三十二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公司职工直接参加,在班组的工会小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班组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定期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汇报,讨论班组的生产工作计划。
  (二)审议通过班组的奖金考核办法,对职工的晋级和奖励提出建议。
  (三)检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收集职工对公司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要注意实际效果,可结合班组管理的其他工作进行。

第七章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小组
  (一)负责调查、了解职工对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合理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公司行政或公司工会。
  (二)参与公司有关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制订,组织有关的职工代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或方案,以及公司的改革方案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临时性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列席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中存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权对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事故的调查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制订等工作。
  (五)安全生产小组应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情况,及时组织活动。
  (六)发动公司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决议;检查有关部门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监督、协助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五条 提案审查小组
  (一)负责公司职工代表提案的收集,并对征集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案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后,提交公司的有关部门处理、落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应及时退回原职工代表小组,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定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做好提案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和协调工作。对提案处理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职工代表或公司有关部门的领导。对影响面广,经济效益较大,效果良好,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提案,应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督促公司的有关部门限期作出处理,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对于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的提案,提案审查小组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督促公司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处理,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在每届(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提案审查小组应协同公司领导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写出提案处理情况的材料,并据此起草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在下一届(次)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生活福利小组
  (一)对公司在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做好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有关部门落实这些方案提供依据。
  (二)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与公司有关生活福利重大方案的制订,审议公司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临时发生的重要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督促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生活福利方面的决议;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食堂、浴室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参与对生活后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参与作出考核、处理的意见,并责成当事人或所属部门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干部评议小组
  (一)协同公司有关部门拟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实施干部民主评议的工作。
  (二)经常听取公司职工对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廉洁等方面的意见,定期对公司各级领导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将了解到的意见和检查情况及时向公司党政领导、工会及干部主管部门报告。
  (三)做好干部评议材料的整理和核实工作,写出干部民主评议意见。干部评议小组应遵守组织原则,不得擅自传播评议的具体情况。对工作成绩卓越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嘉奖;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干部的政绩进行监督。
  (四)对违法、失职或对公司职工打击报复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向公司工会及有关方面领导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专门工作小组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
  第三十九条 专门工作小组应根据工作的需要,经常性地开展活动,一般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行政、公司工会或本小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提议,可临时组织活动,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活动中或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中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四十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参加属于本组职责分工范围内的,需要通过职工代表组长、分工会主席和公司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的问题的讨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和上级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在未修改前,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公司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工会组织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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