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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

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

点击数:7854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9:12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实施,规范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应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依据资产和管理关系,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  各企业在承、发包工程中,必须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将安全协议书报送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和备案,同时接受主管上级的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代运营管理、全资、控股)发电和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系统发电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车间设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班组设兼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及各单位主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监督人员,从业人员300-30人的应配置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0人以下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人员一般按职工总数的4‰配备,但不得少于4人;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九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监部组织对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试,授权行使安全监督的范围。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修改意见;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制定和参加安全保证措施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制定本企业职工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四)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五)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六)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进行考核;
   (七)监督防止误操作闭锁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八)参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和投产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九)对外包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监督安全生产协议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
(十)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一)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生产、基本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归口管理企业内部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一)组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会签各部门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三)事故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车间、班组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新建或扩建机组要按照成立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建立有关组织和网络,按照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主动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第十八条 组织并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开展无违章企业创建和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四)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本单位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
   (四)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穿着统一的、带“安监”标志的、区别于厂发工作服的专用服装。
(一)集团公司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安全监督工程师培训班,并审查批准发放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鲁能发展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二)各单位应积极参加地方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班,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知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指令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各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抽查管理人员的工作到位情况,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反馈信息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监督检查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督促完成“两措”年度总结报告;
   (四)参加审查更改项目、非标准项目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有关单位组织学习和考试;
   (五)对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设备缺陷、隐患、装置性违章,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及时制止违章作业与违章指挥;
   (六)组织安规考试,负责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单独巡视设备人员的资格审查;
   (七)参加组织季节性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按时做出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总结;
   (八)组织对外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施工安全合同审查;监督外包队伍有关人员的安全知识考试;监督外包队伍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设施;
   (九)审查临时用工符合工作人员条件要求,监督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
(十)不定期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参加安全分析例会;  
   (十一)参加组织安全网活动;定期参加车间安全分析例会和班组安全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
   (十二)监督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具的保管、使用和定期试验,监督设备选型;
   (十三)参加事故调查,收集事故第一手资料,及时做好事故分析、统计,会同人事部门提出人员责任的处理意见,找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监督制定、落实反事故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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