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设备检修
9.1 并网运行电厂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力调度机构.
9.1.2 经双方协商后,电力调度机构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 在每年 月 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2) 在每月 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3) 在国家法定节日 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9.2 如果电厂需要在系统负荷低谷时段( 时至次日
时)消除缺陷,应在当日 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并及时修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9.3 检修申请与批复.
电厂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1 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日前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
9.3.2检修申请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检修内容,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3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电厂,并说明电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 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9.4.1电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 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电厂检修计划提前 日通知电厂;确实无法安排的,电厂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力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
9.4.2 电厂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4.3 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厂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电厂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厂.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5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电厂设备检修(或停机备用)相配合.
9.6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9.7 设备检修完成后,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0.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 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4)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厂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电厂.
(5) 指导和协助电厂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7) 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 份给乙方.
10.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负责电厂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电厂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厂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 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认可.
(4) 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6)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力调度机构.
(7)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 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电厂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电机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 份给电力调度机构.
10.3 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3.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10.3.2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4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 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 %.
(2) 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 %.
(3) 故障录波完好率≥ %.
(4) 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 %.
(5) 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 %.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 .
10.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11章 调度自动化
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 按设计要求为电厂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
(3) 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暂无联系方式电工范文,电工技术 - 电工范文
上一篇:双(自备)电源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