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定子绕组对机壳直流介电强度试验(见2.19条注③);
k.绕组对机壳及绕组相互间50Hz交流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i.定子绕组匝间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j.定子绕组整体电晕试验(额定功率 12500kVA及以下及额定电压 6300V以下者不试
验);
k.定子绕组对地电容电流测定(额定功率125O0kVA及以下者不测定);
1.转子每个磁极绕组匝间有无短路的交流阻抗的测定(额定功率12 50OkVA及以下者可不测定);
m.轴承温度的测定;
n.轴承绝缘电阻的测定(滚动轴承无绝缘者不测);
o. 振动量的测定;
P.轴端间电压的测量(滚动轴承无绝缘者不测);
q.冷却器耐水压试验;
r.水内冷绕组的水压、流量试验;
s.制动系统试验;
t.甩负荷及过速试验。
4.5 水轮发电机的型式试验项目应包括:
a. 第4.4条所列的各项试验;
b.效率及损耗的测定(发电机的推力轴承损耗,只计入由发电机转动部分重量所引起的那部分损耗);
c.短时过电流试验;
d.电压波形正弦性畸变率和电话谐波因数(THF)的测定;
e.额定励磁电流和电压变化率的测定;
f.绕组电抗和时间常数的测定(仅对额定功率为50OkVA以上的水轮发电机进行测定);
g.温升试验;
h.噪声的测定;
i.过励及欠励调相运行试验(按用户要求进行);
j.三相突然短路试验(按用户要求进行);
k.飞逸转速试验(按用户要求进行)。
5 标志、包装、运输及保管
5.1 在水轮发电机的铭牌上应标明的项目如下:
a.名称;
b.制造厂名;
C.本标准编号;
d.制造厂出品编号;
e.产品型号;
f.额定功率(kVA);
g. 额定电压(V);
h.额定电流(A);
i.额定频率(Hz);
j.相数;
k.定于绕组接线法;
l.额定功率因数(cosφ);
m.额定励磁电压(V);
n.额定励磁电流(A);
o. 额定转速(r/min);
p.飞逸转速(r/min);
q.绝缘等级;
r. 出厂年月。
5.2 水轮发电机、励磁装置、永磁发电机及其附件,在发货时应按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保证包装质量。保证包装质量的时间从出厂之日算起为1年。
5.3 水轮发电机无论是整体运输或分件运输,都应适合运输及装载的要求。
水内冷水轮发电机的定子线圈和转子线圈在冬季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冻措施。
5.4 水轮发电机、励磁系统成套装置、永磁发电机及其附件运到安装工地后,均应贮存在有掩蔽的库房内,并将以下零、部件贮存在温度不低于5℃干燥的库房内。
a.定子线圈和下线后的定子;
b.转子线圈和磁极装配;
C. 推力轴承;
d.导轴承;
e.转轴;
f.集电环;
g.空气冷却器、油冷却器及水内冷发电机的热交换器;
h.水内冷发电机的水处理设备;
i.永磁发电机;
j.励磁机的电枢、定子及励磁系统装置;
k.皮革及橡皮等。
特殊材料(云母带、绝缘漆等)应按制造厂保管说明存放。
6 制造厂的保证
6.1 在用户按照本技术条件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正确的保管、安装和使用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水轮发电机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6.2 保证运行期限从水轮发电机投入运行后2年,但从最后一批货物发运之日起不超过3年;对于出口的水轮发电机,保证运行期限从水轮发电机投入运行后1年,但从最后一批货物发运之日起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内,如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地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哈尔滨大电机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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