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用电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用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1)、供用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2)、双电源(自备电源)设备台帐表;
(3)、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文关键字:电源 电工基础,电工技术 - 电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