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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电源(自备电源) 安全用电协议

双电源(自备电源) 安全用电协议

点击数:7307 次   录入时间:03-04 11:39:27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基础
6、用电方不得擅自变更主备电源运行方式;不得超过批准的备用用电容量用电。  

7、凡经供电方同意二条高压馈线分别同时供电的用电方,其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8、用电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除外),如需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以保证用户负荷权取一个电源。  

9、用电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10、用电方必须向供电方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报送变(配)电值班人员名单;如值班人员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方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  

11、用电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不得使用电气闭锁。  

12、 用电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供电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对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者,一经发现用电检查部门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3、未经供电方用电检查人员同意,用电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14、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对装有非并网自备发电机并持有《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用户应单独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15、供电方和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事后应立即通知对方。  

16、在电力供应暂时紧张时,或个别用户确因生产需要安装自备发电机组的,均按本规定办理;但电网供电正常后应立即拆除,改为单电源用电。  

 

  

四、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供电方对用电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供电方不承担因用电方电气设备不合格引起的任何责任。  

2、用电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竹子及时进行修剪或砍伐,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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