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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后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

体制改革后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

点击数:7160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1:14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基础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实践证明,常规的安全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企业复杂的安全状况,必须研究、探讨新的安全管理方式,以确保农网的安全供用电。
  1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变化
  1.1供电单位性质变化
  改制后电力部门政企分开,原供电局改为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电力部门不再行使政府管电的行政职能。
  1.2安全管理范围变化
  县局供电部门常规安全管理范围一般指10kV及以上电力设施,农村配变的低压出线为用户产权分接点。在农村电网实行“二改一同价”之后,供电部门的电费计量点设在每个农户的进户线端,即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从10kV延伸到农村220V。
  1.3安全管理内容变化
  传统的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是线路、变电两部分工作。通过“二网”改造和新技术的应用,设备安全运行水平大大提高,线路和变电的安全管理工作也相应减少。但改制后,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以及电力设施违章建筑增多,已成为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
  1.4技术要求变化
  传统的线路,变电技术都比较简单。近年来,电力部门普遍应用计算机新技术,变电、调度、配网逐步实现自动化,电网技术越来越复杂,因而对电力事故的处理从技术上提出新要求。
  1.5工作要求变化
  电力部门长期处在计划经济环境,供电紧缺、停电频繁。改制后电力管理走向市场,用户的供电服务要求提高了,即使正常的设备检修也要承诺保证停电时间,因而安全与生产关系的处理难度增大。
  2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1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组织调查问题
  现行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7款7.4条规定:“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7.5条规定:“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电力部门应派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以上条款对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如何组织调查,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第一是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宜直接派人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因为受害者家属认为既是电造成的伤害,不管责任归谁,反正与电有关,因而常会当场提出巨额索赔,调查者若不立即答复,就休想离开。县电力部门因调查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而遭无理围攻的例子屡见不鲜;第二是改制后的县电力部门成了企业而不具备政府职能,因此,无法直接通知公安、劳动部门参加调查。
  根据上述情况,改制后的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组织工作,需由上级部门给予重新明确。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安全管理体制应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劳动、公安、检察和电力部门共同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并坚持事故处理公正原则。
  2.2对触电受害者的赔偿数额问题
  交通伤亡事故与触电伤亡事故的性质相比,交通伤亡事故多数是在受害者没有自身过错的情况下,由肇事者造成的伤亡责任,而触电伤亡事故多数是受害者主动接触带电体造成的伤亡,供电者是间接责任者。就性质而言,同样的伤残程度,后者赔偿数额小于前者较为合理,但事实上却截然相反。究其原因,处理交通事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经济赔偿,有法可依,而后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依据,故使电力事故处理存在很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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