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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暂行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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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3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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