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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全设计和施工

电气装置安全设计和施工

点击数:7626 次   录入时间:03-04 12:00:35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基础
2、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当在桥架、托盘和线槽内敷设时,不受此限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3、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4、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5、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2)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
1、 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m)


2、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在同一支架上的电缆可并列敷设。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3、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体或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地段。
4、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5、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6、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7、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3)电缆埋地敷设
1、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8根。
2、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细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细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砂层的厚度,在电缆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3、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规范表5.6.32的规定。
4、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引入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4)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1)电缆在排管内的敷设,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裸铠装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陶土管或塑料管。
2)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备用管孔数,但电缆数量不宜超过12根。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可留1~2个备用孔。
3)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时或排管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4)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但穿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穿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5)竖井内布线
1)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内垂直配电干线的敷设。
2)竖井内垂直布线采用大容量单芯电缆、大容量母线作干线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载流量要留有一定的裕度;
2、分支容易、安全可靠、安装及维修方便和造价经济。
3)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选择竖井位置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应尽可能减少干线电缆的长度;
2、不应和电梯、管道间共用同一竖井;
3、避免邻近烟囱、热力管道及其它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4)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同时楼层间应采用防火密封隔离;电缆和绝缘线在楼层间穿钢管时,两端管口空隙应作密封隔离。
5)竖井内的同一配电干线,宜采用等截面导体,当需变截面时不宜超过二级,并应符合保护规定。
6)竖井内的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当强电和弱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对于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强电和弱电的电气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

(六)照明设计和照明装置施工
一、一般规定
1、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2、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3、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二、灯具
1、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2、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3、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4、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三、插座
1、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3m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校不宜小于1.8m;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一致。
3、车间及试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应小于0.15m;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5mm;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1mm。
4、落地插座应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
5、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均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6、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其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7、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位必须一致。
8、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四、开关
1、安装在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开关,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
2、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2~3m,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
3、相线应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严禁装设床头开关。
五、照明配电箱(板)
1、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志。
2、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
3、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4、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
5、照明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
6、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六、照明设计种类和电源
1、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标志灯。
1)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2)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或全部。
2、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疏散照明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

3、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也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4、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1) 当采用两路高压电源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应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2)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作为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的母干线上)。在重要场所,尚应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的备用照明,作为发电机组投运前的过渡期间使用。
3)当采用两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两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4) 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5、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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