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五五电子网电子知识电工技术电工基础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正文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点击数:7663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5:20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基础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九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 

(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8%;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1600兆瓦;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5%或者1000兆瓦;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750兆瓦; 

5、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2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的; 

(四)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的; 

(五)小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一般电网事故: 

(一)110 千伏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或者800兆瓦;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8%或者500兆瓦;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400兆瓦; 

5、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100兆瓦。 

(二)变电所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装机容量不满3000兆瓦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五)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二)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三)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一般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一方申请电监会处理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 

(三)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统计报告 

第十九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办理。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各企业均构成事故,各企业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统计、上报。 

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人身事故、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分别统计、上报。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 

[1] [2]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暂无联系方式电工基础电工技术 - 电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