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3.3 多层叠装的电阻箱的引出导线,应采用支架固定,并不得妨碍电阻元件的更换。
8.0.4 电阻器和变阻器内部不应有断路或短路;其直流电阻值的误差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8.0.5 变阻器的转换调节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8.0.5.1 转换调节装置移动应均匀平滑、无卡阻,并应有与移动方向相一致的指示阻值变化的标志。
8.0.5.2 电动传动的转换调节装置,其限位开关及信号联锁接点的动作应准确和可靠。
8.0.5.3 齿链传动的转换调节装置,可允许有半个节距的串动范围。
8.0.5.4 由电动传动及手动传动两部分组成的转换调节装置,应在电动及手动两种操作方式下分别进行试验。
8.0.5.5 转换调节装置的滑动触头与固定触头的接触应良好,触头间的压力应符合要求,在滑动过程中不得开路。
8.0.6 频敏变阻器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8.0.6.1 频敏变阻器的极性和接线应正确。
8.0.6.2 频敏变阻器的抽头和气隙调整,应使电动机起动特性符合机械装置的要求。
8.0.6.3 频敏变阻器配合电动机进行调整过程中,连续起动次数及总的起动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9 电 磁 铁
9.0.1 电磁铁的铁芯表面,应清洁、无锈蚀。
9.0.2 电磁铁的衔铁及其传动机构的动作应迅速、准确和可靠,并无卡阻现象。直流电磁铁的衔铁上,应有隔磁措施。
9.0.3 制动电磁铁的衔铁吸合时,铁芯的接触面应紧密地与其固定部分接触,且不得有异常响声。
9.0.4 有缓冲装置的制动电磁铁,应调节其缓冲器道孔的螺栓,使衔铁动作至最终位置时平稳,无剧烈冲击。
9.0.5 采用空气隙作为剩磁间隙的直流制动电磁铁,其衔铁行程指针位置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9.0.6 牵引电磁铁固定位置应与阀门推杆准确配合,使动作行程符合设备要求。
9.0.7 起重电磁铁第一次通电检查时,应在空载(周围无铁磁物质)的情况下进行,空载电流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9.0.8 有特殊要求的电磁铁,应测量其吸合与释放电流,其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9.0.9 双电动机抱闸及单台电动机双抱闸电磁铁动作应灵活一致。
10 熔 断 器
10.0.1 熔断器及熔体的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核对所保护电气设备的容量与熔体容量相匹配;对后备保护、限流、自复、半导体器件保护等有专用功能的熔断器,严禁替代。
10.0.2 熔断器安装位置及相互间距离,应便于更换熔体。
10.0.3 有熔断指示器的熔断器,其指示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一侧。
10.0.4 瓷质熔断器在金属底板上安装时,其底座应垫软绝缘衬垫。
10.0.5 安装具有几种规格的熔断器,应在底座旁标明规格。
10.0.6 有触及带电部分危险的熔断器,应配齐绝缘抓手。
10.0.7 带有接线标志的熔断器,电源线应按标志进行接线。
10.0.8 螺旋式熔断器的安装,其底座严禁松动,电源应接在熔芯引出的端子上。
11 工程交接验收
11.0.1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1.1 电器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11.0.1.2 电器的外观检查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方式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1.0.1.3 电器安装牢固、平正,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1.0.1.4 电器的接零、接地可靠。
11.0.1.5 电器的连接线排列整齐、美观。
11.0.1.6 绝缘电阻值符合要求。
11.0.1.7 活动部件动作灵活、可靠,联锁传动装置动作正确。
11.0.1.8 标志齐全完好、字迹清晰。
11.0.2 通电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2.1 操作时动作应灵活、可靠。
11.0.2.2 电磁器件应无异常响声。
11.0.2.3 线圈及接线端子的温度不应超过规定。
11.0.2.4 触头压力、接触电阻不应超过规定。
11.0.3 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1.0.3.1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11.0.3.2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及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
11.0.3.3 安装技术记录。
11.0.3.4 调整试验记录。
11.0.3.5 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
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机械工业部机械安装总公司第一安装公司电力工业部上海电力建设局
主要起草人:李志耕 朱皓东 马家祚 马长瀛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安装和验收,此适用范围与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电工术语”GB2900—18相一致。这些通用电气设备系直接安装在建筑物或设备上的,与成套盘、柜内的电气设备安装和验收不同。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和验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特殊环境下的低压电器(如
防爆电器、热带型、高原型、化工防腐型等),其安装方法尚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 强调按设计进行安装的基本原则。
1.0.4 妥善运输和保管设备及材料,以防其性能改变、质量变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但运输、保管的具体规定不应由施工及验收规范制订,而应执行国家统一制订的有关规程。
1.0.5 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是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施工前做好设备及器材的保管工作便于以后的施工。
设备及器材的保管要求和措施,因其保管的时间长短而不同,故本条明确为设备到达现场后至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需要长期保管的设备和器材,应按其专门规定进行保管。
1.0.6 凡未经有关单位鉴定合格的设备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均不得使用和安装。
1.0.7.1 事先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良好条件,首先检查包装和密封应良好。对有防潮要求的包装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受潮影响施工。
1.0.7.2 每台设备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复杂设备带有试验记录和装箱清单等。
1.0.7.3 规格不符合要求及时更换,附件、备件不全将影响以后的运行,故应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1.0.8 施工现场中的安全技术规程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施工供用电规程”、“消防规程”等,都是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1.0.9 为了避免现场施工混乱,加强施工的管理,实行文明施工,本条提出低压电器安装前,有关的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要求,以便给安装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条件,这对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避免损失、协调电气安装与土建施工的关系是必须的。
1.0.10 本条主要是防止二次装修时造成设备损坏,避免尚未进行设备交接、无人维护造成设备的丢失等,故应采取临时性防护。
2 一 般 规 定
2.0.1 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施工程序,低压电器经过运输、搬运,有可能损坏,尤其易碎易损件(如瓷座、灭弧罩、绝缘底板等),为确保安装质量,排除隐患有利于分清责任,保证工程进度,故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2.0.2 设计施工图一般只给出电气设备平面示意位置,安装高度及与周围的距离要求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各地施工经验及调研情况作出距地面高度的规定。
对侧面有操作手柄的电器,为了便于操作和维修,将手柄和建筑物距离规定为不宜小于2000mm。
2.0.3 低压电器虽然种类很多,但其安装固定的基本要求是有共性的,为此将其归纳成一条。
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设备的“固定”是一个很普通的工序,从目前调研的情况看,设备的固定方式大致有如条文所列几种,故对各种不同的固定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2.0.4 对低压电气的外部接线提出的基本要求。
2.0.4.1 接线按图施工,对号入座。
2.0.4.3 电源侧的导线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导线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目的为了安全,断电后,以负荷侧不带电为原则。
2.0.4.4 电器的接线螺栓及螺钉的防锈层,系指镀锌、镀铬等金属防护层。
2.0.4.6 大容量电器的引出线端头往往与母线连接,此时由于母线的宽度较大,而接线端子的距离受电器结构尺寸的限制,致使相间距离过小,为了保证母线相间的安全距离,根据《一般工业用低压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JB911—66,仍在执行)中的有关规定,施工时可将母线弯成侧弯,或截去一角等方法来达到最小净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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