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六条禁止(防止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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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十六条禁止(防止重大事故):
1、禁止回采工作面进风巷有垮落堵塞的危险或者堵放杂物过多,有效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70%,否则影响通风行人。
2、禁止无回风巷采煤和大串联通风。
3、禁止瓦斯超限和风量不足。
4、禁止盲巷和老巷附近地区积聚瓦斯。
5、禁止有煤尘堆积或大量煤尘飞扬的干打眼岩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6、禁止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采掘工作面。
7、禁止不熟悉瓦斯检查技术、放炮技术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人担任瓦斯检查员。
8、禁止瓦斯检查制度和放炮制度没有落实的采掘工作面
进行生产。
9、禁止独眼井、明火照明、扩散风和循环风。
10、禁止在没有新鲜风流的地点安装电器设备。
11、禁止在有水灾威胁,但未执行探放水制度的地区进行采掘工作。
12、禁止没有配备瓦斯检查员和没有瓦斯检查仪器的矿井投入生产。
13、禁止在有老窑水威胁的地区上、下掘进。
14、禁止在受火灾的地区和有害气体影响的地区进行作业。
15、禁止在有瓦斯突出,但没有制定预防措施的地区进行采掘作业。
16、禁止在有空顶危险的矿井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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