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作业安全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
第2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修、校定、充电和收发管理。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依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参数。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4、会正常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5、掌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计量标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7天至少进行1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6条
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第7条
严禁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才能进行。
第8条
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
第9条
维修后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10条
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11条
标准气样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
四、操作准备
第12条
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准备好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13条
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表面清洁,除去粘有的煤尘等杂物。
五、操作顺序
第14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维修: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备检。
发放:仪器检查→按规定发放→回收→检查→存放登记。
六、正常操作
(一)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发放
第15条
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15分钟后,显示器为零,若有偏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第16条
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第17条
对维修的仪器各部分的检查,应按照“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维修”部分进行操作。
第18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发放仪器,不得借故不发。按牌发仪器,进行登记,发完后将仪器挂到相应位置。
第19条
交回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时,发放人员应将其仪器牌还给使用人。
第20条
对收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国标GB3938—1983《爆炸性能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所规定的要求。还要使仪器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各调节旋钮能正常调节,电源开关应灵活,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动作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第21条
对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报仪,要及时充电。
第22条
对当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因故未检查完的,在交班时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检查。
第23条
对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登记。
第24条
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汇摄,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维修、检查、标定
第25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细致检查,根据先简后繁、先外后内的原则,压缩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测量电压、电阻、电流的方法,找出故障点。
第26条
清理传感器网上的煤尘时,可用毛刷去尘,不准用湿布,以免损坏催化元件。
第27条
充电回路的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电源开关接触不良、充电二极管损坏时,需更换新件。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第28条
电源部分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有:
1、电池损坏时,更换新品。
2、连接线断时,焊接连接线。
3、放电时间不足8小时、有短路时,维修电路。
第29条
稳压电路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显示值随电池组电压下降而下降,稳压电路有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30条
传感电桥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开机显示小数点或负极性点,黑白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31条
通甲烷标准气体显示值为负,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显示数字不稳,A/D转换器坏,更换新品。
第32条
不能报警,报警集成块坏,更换新品。
第33条
换电池时须整体更换,不能用其他类型的部件代替。更换元件时须关机,防止损坏集成块。
第34条
维修过的仪器,必须重新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5条
零点校准:接通电源,让仪器稳定后用清洁空气调准仪器零点。
第36条
示值校准:将1.0%的甲烷标准气体,按仪器规定的流量流入仪器,标准3次,使仪器示值与标准气体一致。
第37条
基本误差检定:分别通入1.0%、3.0%的甲烷标准气体,读取仪器示值,应分别不超过±0.1%、±0.3%。
第38条
用3.0%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漂移,应不超过±0.2%。
第39条
用3.0%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响应时间,吸入时间不超过10秒,扩散时间不超过30秒。
第40条
用1.5%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与报警时的示值之差应不超过±0.1%。
第41条
报警强度及信号检定,报警声级度不小于75分贝,光信号在黑暗中20米处应清晰可见。
第42条
位置误差,仪器在正常位置与位置变动后的零值误差应不超过±0.1%。
七、特殊操作
第43条
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维修,待处理正常后,再进行工作。
第44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定应按国家计量JJG678—1996(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检定规程)的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45条
检定条件: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小于85%,大气压力86-106千帕,周围无影响检测的干扰气体。
第46条
外观及通电检查,仪器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连接可靠,电源电压符合仪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压指示灯,仪器各调节旋钮应能正常调节,仪器测量值的指示器应清晰无缺陷。
第47条
仪器校准:检定前,被检仪器、检定用甲烷标准气体及配套设备应在同等条件下放置12小时左右。
第48条
检定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结构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检定数据应记入原始记录内,保存期2年,仪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1年。
八、收尾工作
第49条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台账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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