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锯安全管理规定(圆盘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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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锯安全管理规定(圆盘锯)
(1)锯片上方必须安装保险挡板和滴水装置,在锯片后面,离锯10~15mm处,必须安装弧行楔刀。锯片的安装,应保持与轴心同心。
(2)锯片必须锯齿尖锐,不得连续缺齿两个,裂纹长度不得超过20mm,裂纹末端应冲止裂孔。
(3)被锯木料厚度,以锯片能露出木料10~20mm为限,夹持锯片的法兰盘的直径应为锯片直径的1/4。
(4)启动后,待转速正常后方可进行锯料。送料时不得将木料左右晃动或高抬,遇木节要缓缓送料。锯料长度应不小于500mm。接近端头时,应用推棍送料。
(5)如锯线走偏,应逐渐纠正,不得猛扳,以免损坏锯片。
(6)操纵人员不得站在锯片旋转离心力面上操作,手不得跨越锯片。
(7)锯片温度过高时,用水冷却。直径600 mm以上的锯片,在操作中应喷水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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