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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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
一、从事电气设备安装、检修、大修等人员,未经技术考核鉴定,无操作证者不准单独操作。
二、电工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测电笔,带电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女工应束发入帽。
三、电器设备必须有明显的标示牌,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随便移动或拆除。
四、电气设备所有熔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代替。
五、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有电设备带电部分不可靠近或接触,并严禁在其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夹有金属线的线尺进行测量工作,更不可用湿手、湿物触摸和擦拭电气开关或电气设备。
六、发生电气火灾,应迅速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扑救。在无法切断电源或者不能肯定确已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应使用二氧化碳、干粉、 1211灭火机等进行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机和自来水灭火。
七、临时动力线过马路,应采用有效保护措施。
八、各种安全用具应定期检查、维修、试验并进行登记。
九、使用电气设备“七不准”:
1、设备漏电不准使用。
2、设备绝缘破损不准使用。
3、接地装置松断或接触不良不准使用。
4、保护装置失灵不准使用。
5、熔丝大于规定值不准使用。
6、超负荷、超容量不准使用。
7、电气设备一线一地不准使用。
十、电气设备运行中严禁下列事项:
1、凡是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未查明原因严禁强行送电。
2、严禁带负荷拉刀闸。
3、严禁未拆临时接地线而送电。
4、严禁未验明无电或不接临时地线而检修。
十一、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并将线头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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