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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资料管理

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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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资料管理
   第177条  矿井测量原始资料应包括:
   1、地面三角测量、导线测量、高程测量、光电测距和地形测量记录簿;
   2、近井点及井上下联系测量(包括陀螺定向测量)记录簿;
   3、井筒十字中线及提升设备等的标定和检查记录簿;
   4、井下经纬仪导线及水准测量记录簿;
   5、井下采区测量和井巷工程标定记录簿;
   6、重要贯通工程测量记录簿;
   7、回采和井巷填图测量记录簿;
   8、地面各项工程施工测量记录簿;
   9、地表与岩层移动及建(构)筑物变形观测记录簿。
   第178条  矿井测量成果计算资料应包括:
   1、矿区首级控制和加密点的计算资料和成果台帐;
   2、地形测量图根点及水准点的计算资料和成果台帐,
   3、近井点和井上下联系测量的计算资料和成果台帐:
   4、井下经纬仪导线和水准测量计算资料和成果台帐,
   5、重要贯通测量的设计书及贯通测量的总结等;
   6、井筒中心、十字中线点,井下永久控制点和重要技术边界角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立井提升中线,斜井和平硐中心线的坐标方位角以及井筒深度和斜井坡度、长度等资料;
   7、井上、下各种施工测量和标定工作的计算台帐(包括设计图纸检查结果记录、工程标定设计图、标定设计和标定点位参数数值台帐等)。
   第179条  地表与岩层移动及“三下”采煤观测的原始资料应包括:
   1、地表、岩层和建(构)筑物变形观测记录簿;
   2、各种地面、井下和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点的计算资料及有关图表;
   3、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煤柱的设计资料。
   第180条  各种测量原始记录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面有名称、编号、单位、日期;
   2、目录有标题及其所在页数;
   3、记录必须清楚、工整,禁止涂改;
   4、绘出草图或工作过程中所需的略图。
   第181条  各种内业计算簿及成果(台帐)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面有名称、编号、单位、日期;
   2、目录有标题及其所在页数;
   3、用兰黑墨水和铅笔工整书写计算数字;
   4、取消和重新计算部分要加以说明;
   5、在备注栏内应绘出必要的略图,写明引用资料或起算数据的由来,列出计算结果的各项闭合差等。
   第182条  所有的测量记录簿、计算簿和成果台帐等均应有测量、记录、计算、检查者签字,并注明各项工作开始和完成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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