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风超过30分钟的独头巷道恢复通风作业操作要求
一、操作标准:
1、恢复通风前,由瓦检员检查栅栏口瓦斯、一氧化碳浓度各不超过1.0%。
2、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
3、首先在局扇出风侧第一节风筒使用收缩绳控制风量。
4、通风区安排瓦检员在巷口及全风压风流中检查瓦斯,保证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CH4浓度不超过1.0%,CO2浓度不超过1.5%,按措施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无变化,才可恢复送电。
二、安全注意事项:
1、严禁非排放人员进入未排放区域。
2、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浓度;
3、必须控制停风区的风流,使由独头巷道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4、排放瓦斯时,瓦斯流经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5、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6、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无变化,才可恢复生产和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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