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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炉使用规程

炼焦炉使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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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炼焦炉使用规程       一、烘炉开工守则     (一)从燃烧室、斜道区、蓄热室三个区域的砖号中选取对焦炉横向和高向膨胀有代表性,且所用砖量较多的砖号,测定热膨胀曲线,据此制定升温计划,在膨胀剧烈的温度范围内,应缓慢升温。严禁大幅度上下波动。     100℃前的干燥期,温度应均匀而缓慢上升,一般干燥期为6天以上。大气温度低时,天数多些,干燥季节可以少些。     100~600℃日最大膨胀率按0.035%升温。     600~1000℃日最大膨胀率按0.05%升温。     (二)要求炉体高向各部温度保持一定比例,以使上下膨胀均匀。     蓄热室温度:烘炉初期为燃烧室温度的95%以上,并逐步递减至末期达到85%以上。     小烟道温度:初期为燃烧室温度的55%左右,末期达到接近正常生产的温度。     干燥前应采用大的空气过剩系数a=2~50。干燥期后,随着炉温的上升,a逐渐减小。     (三)定期对火道、蓄热室及小烟道的温度和吸力进行测量和调节。     (四)定期测量炉长、炉高、炉柱弯曲度和弹簧负荷,及时松放弹簧,按规定调节负荷量。     (五)加强炉体各部密封。     (六)当立火道温度超过750~800℃时,即应改为正常加热。     (七)集中组织力量按计划以最快的速度扒火床和封墙,同时注意不损伤炉墙对炉门。     (八)当炭化室烘到900~1000℃时,且其它附属设备均已安装完毕,经过运转正常后,即可开工装煤。开工时的装炉煤,要求挥发分大、收缩大及水分小。装煤时荒煤气的导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新焦炉投产后,应组织力量进行4~6个月的有效的热工调节,以发挥焦炉设计能力。     二、焦炉冷修停炉守则     (一)逐步延长结焦时间至结焦时间为24小时,停止焦炉煤气的混合量,并保证炉头温度不低于1100℃。看火孔压力维持(0.5~1.0毫米水柱)     (二)推空炉并使燃烧室标准温度逐步降至1150℃,炉头温度不低于1000℃,空气过剩系数1.5~2.0。     (三)以密封自然冷却方式进行降温,必要时辅以控制降温。炉体日最大收缩率0.04%,为依据制定降温计划。     (四)降温速度应均匀,各部的降温速度与计划数值的偏差每班不应超过:          1150~900 900~600 600~300 300~200 200~常温     燃烧室20   15    8     3     2     蓄热室18   14    7     3     2     篦子砖8    6    3     2     2     (五)各燃烧室与全炉平均温差在任何温度阶段不应超过20℃。高向均匀应符合。     蓄热室温度为燃烧室温度的:80~90%     炉头温度为标准火道温度的:70~80%     篦子砖温度为燃烧室度温的:30~40%     (六)加强铁件管理,以免炉体各部在收缩中出缝。     三、加热制度     为了保证在规定的结焦时间内,将一定质量的煤料炼出均匀、成熟的焦炭,必须制定适宜的温度制度。     (一)直行温度     1、硅砖焦炉立火道的温度应换算成换向后20秒的温度,最高不得超过1450℃,最低不得低于1100℃。     2、直行温度与其平均温度相差不应超过±20℃;边炉不应超过±30℃。     3、直行温度的均匀性用直行昼夜平均系数(K均)来考核。     直行温度的稳定性用安定系数(K安)来考核。     炉头温度的均匀性用炉头系数(K炉头)来考核。     K均、K安、K炉头要求如下: 焦炉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K均 K安 K炉头 大于0.95 大于0.95 大于0.95 大于0.9 大于0.9 大于0.9 大于0.8 大于0.8 大于0.8     (二)横排温度     横排温度的测量调节,是为了控制焦炉横向温度的均匀性。全炉检查测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在1~2昼夜内完成,并编制10排及全炉温度曲线;但为了调节部分横墙温度而抽测的例外。     相邻火遭温度差应不大于20℃     (三)炉头温度的测定每半月应不少于一次,炉头温度与其平均温度差应不大于±50℃。炉头温度不得低于1100℃。     (四)硅砖蓄热室顶部的温度不得超过1320℃,不得低于900℃。蓄热室温度每月测量一次,当接近极限温度操作时,应增加测量次数。     (五)炉顶空间温度在结焦时间三分之二时进行测定炉顶空间温度应保持800~850 ℃(三炼焦可认为850~930℃)。     (六)小烟道温度不超过450℃,不得低于200℃,分烟道温度应不超过400℃。     (七)焦饼中心温度。在推焦前15~30分钟测得之焦饼中心平均温度以1000~1050℃为宜。保证焦炭均匀成熟,不出生焦。     (八)当停止推焦超过循环表规定时间达一小时以上,应减少全炉加热煤气量和空气量。长时间停止推焦应根据温度情况停止加热。     高温号燃烧室应视情况停止加热1~2个交换时间并报煤气工长检查处理。当交换拉杆(或钢丝绳)拉断时,应根据发生情况,考虑停止加热。     (九)结焦时间要求长时间稳定。在变更结焦时间时,严禁大幅度变动。     现将结焦时间变动幅度规定如下: 原结焦时间 每昼夜允许变动幅度(小时) 延长结焦时间时 缩短结焦时间时 24小时以上 20~24小时 18~20小时 小于18小时 4 3 2 2 3 2 1 0.5     (十)修理中的缓冲炉,半缓冲炉以及病号炉均应建立相应的加热制度。     四、压力制度     为了保证整个结焦时间内煤气只能由炭化室内流向加热系统和炭化室不吸入外界空气,须制定炭化室和加热系统的压力制度。     (一)集气管的压力应保证炭化室底部压力在结焦末期不小于0.5毫米水柱为原则。一般集气管压力为8~10毫米水柱(五炼焦为6~8毫米水柱)。集气管压力超过25毫米时应进行放散。     (二)双集气管内的压力,应保持相等;如果不相等时应采用分段管理桥管翻板的方法,防止煤气倒流。     (三)在所有操作条件下(正常操作、改变结焦时间,停止加热,停止推焦等),结焦末期炭化室底部的压力应大于蓄热室顶部上升气流的压力,即炭化室区域的压力高于任一点相邻加热系统的压力。     (四)燃烧系统的压力主要根据规定的过剩空气系数(高炉煤气加热时1.15~1.25,焦炉煤气加热时1.20~1.30)和看火孔压力保持在O~+0.5毫米水柱(三炼焦在上升气流时为0.5~1.5毫米水柱)左右来确定。     (五)除边部蓄热室外,每个蓄热室顶部的吸力与标准蓄热室比较,上升气流时不超过±O.2毫米水柱,下降气流时应不超过±0.3毫米水柱。     (六)煤气支管压力不低于30毫米水柱,不高于120毫米水柱。     (七)定期测定蓄热室的阻力,以检查格子砖的堵塞情况。     五、装煤制度     (一)为了保证焦炉操作正常及焦炭质量稳定,装炉煤料应进行检验,符合炼焦工艺要求才能使用。     对相邻班组的配煤质量波动不超过:     1  水份±1%       2  挥发份±1%     3  灰份±0.35%    4  细度±2%     (二)加强来煤管理,做好煤的均匀化,按计划用煤,确保煤质不过期,按规定的配煤比与质量标准完成炼焦用煤的配制和输送。新焦炉投产前和配煤比有较大变更前,须作配煤试验。     (三)每炉装入湿煤量不得与规定值差±100公斤(五炼焦200公斤)。少装一吨煤以上时,应装二次煤。装煤应均匀,不缺角,不堵眼,平煤带出的小斗煤不准装入炉室底部。病号炉室装量视其损坏程度,适当减少装煤量。   (四)上升管、桥管应在每炉推焦前净扫干净。在同一座焦炉上打开上升管盖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烧空炉或清扫本地区上升管时可以增加一个)     (五)禁止事项     1、将泥土、废砖及铁器等杂物扫入炭化室内;     2、使用弯曲的平煤杆操作;     3、装煤车轨道固定在拉条上;     4、非装煤的炭化室打开上升管蒸汽或漏蒸汽;     5、水份较大的煤装入炭化室。     六、推焦制度     (一)推焦应严格地按循环推焦图表进行,与计划相差±5分钟为合格。做到按计划正点推焦、装煤和正点检修。因故延长推焦时,当故障排除后可将已成熟的焦炭加速推出(每炉操作时间不得少于8分钟)。     (二)确定焦炉最短结焦时间应考虑焦炉材质,现有炉体状态及管理水平等因素而定: 一级炉 二级炉 三级炉 周转时间(小时) 炭化室平均宽450 炭化室平均宽407 17-18 15-16 18-19 16-17 19-20 17-18     考虑提高焦炭质量和减少环境污染,在焦炭结焦终了应有1~2小时的闷炉时间。     (三)生产科应根据生产任务规定车间结焦时间,但不允许短于最短结焦时间。     (四)结焦时间不得少于周转时间15分钟,烧空炉时不得少于周转时间25分钟(五炼焦26分钟)。     炭化室自开炉门到关炉门的敞开时间不应超过7分钟,补炉时也不宜超过10分钟。推焦以后到装煤的空炉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烧空炉时不得超过15分钟,个别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由车间负责人批准。     乱签的炉号应在不超过4~5个周转时间内恢复正常,比原顺序落后一个小时以上,一般应用延长结焦时间的方法顺签。病号炉应在计划中注明,作为特殊处理。     (五)每座焦炉的推焦极限电流按有关规定执行,当超过极限电流推焦时应进行分折研究,并采取降低推焦电流的措施。     (六)二次焦是焦炉的大敌,危害极大,必须人人重视,车间每月应召开二次焦分析会。严格二次焦的管理。     1、建立二次焦统计和推焦大电流统计,作到胸中有数,个别号重点管理。     2、生产中发现炉墙炉底等掉砖时,应立即找瓦工处理。小眼三班自行解决,否则不能装煤。     3、经常检查炭化室内石墨增长情况及时清扫炉墙石墨,打石墨前烧空炉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严禁烧双空炉,严禁擅自任意烧空炉。     4、发现焦炭难推时,必须认真查找原因,排除障碍,然后必须有值班主任在场同意方可进行第二次推焦,三次以上推焦时必须有车间主任或车间值班人员在场允许才能进行。严禁未查清原因连续推焦和带撮子推焦,再次推焦前,必须清理焦饼,将碎焦扒出直至见到焦饼收缩缝隙为止,方准再推。     5、处理二次焦,不能连续凉炉时间过长,最长不能超过两小时。如短时间内不能处理完,应对上炉门缓温,再次扒炉。     6、发现二次焦应及时报告调度室,并认真填写二次焦原因分析报告表。     (七)大雨时停止出焦和装煤,并申报调度室。     (八)禁止事项:     1、相邻炭化室空炉时推焦。     2、用变形的推焦杆或推焦杆头推焦。     3、打开炉烧空炉。     4、提前强制推焦。     5、用水泼炉头焦。     6、各部冒烟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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