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机安全运行
第5.1条 风电机组在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5.1.1条 并网风电机主开关出线侧相序必须与并电网相序一致,电压标称值相等,三相电压平衡。
第5.1.2条 偏航系统处于正常状态,风速仪和风向标处于正常运行的状态。
第5.1.3条 制动和控制系统的液压装置的油压和油位在规定范围。
第5.1.4条 齿轮箱油位和油温在正常范围。
第5.1.5条 各项保护装置均在正确位置,且保护值均与批准设定的值相符。
第5.1.6条 控制电源处于接通位置。
第5.1.7条 控制计算机显示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5.1.8条 手动启动前叶轮上应无结冰现象。
第5.1.9条 在寒冷和潮湿地区,停止运行一个月以上的风电机组在投入运行前应检查绝缘,合格后才允许启动。
第5.1.10条 经维修的风电机组在启动前,应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第5.1.11条 新安装调试后的风电机组在正式并网运行前,应通过现场验收,并具备并网运行条件。
第5.1.12条 风机正式启动前应测量绝缘,并认真作好记录。
第5.1.13条 风电机正式启动前应进行相序校核,测量电压值和电压平衡性。
第5.1.14条 在进行超速和飞车试验时,风速不能超过规定数值。试验之后要将风机参数值调整到额定值。
第5.1.15条 所有风机试验,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5.1.16条 风电机调试期间,应在控制盘、远程控制系统操作盘挂禁止操作牌。
第5.2条 风电机组的启动、停机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风电机组应设置成自动方式。如果需要手动方式,应按照DL/T666-1999《风力发电场动行规程》要求操作。如需要用远程终端操作启停风电机组,应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准备。
第5.3条 风电场应按DL/T666-1999《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要求,建立风电机组定期巡视制度,并做好巡视记录。
第5.4条 运行人员对于监视风电场安全稳定运行负有直接责任。运行人员应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第5.5条 当风电场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发生事故时,当班值长应组织运行人员尽快排除异常,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处理情况记录在运行日志上。
第5.6条 事故发生时,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故不再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前,运行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的损坏设备,特殊情况例外(如抢救人员生命等)。若需要立即进行抢修时,必须经风电场主管生产领导同意。
第5.7条 当事故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应停止交接班,交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应在交班值长指挥下协助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由交接双方值长决定,是否继续接班。
第5.8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当班值长应将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交接班薄上。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计算机记录,对保护信号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汇报风电场主管生产领导。
第5.9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调查,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坚持“四不放过”。
第5.10条 风电机控制系统参数及远程监控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未经授权不准越级操作。系统操作员设在监控系统中心。系统操作员对于保证系统安全使用和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第5.11条 风电场应设立气象站,气象数据要定期采集、分析、贮存。
第5.12条 风电场应建立风力发电技术档案,并做好技术档案保管工作。
第5.13条 并网运行风电场与调度之间应保持可靠的通信联系。
第5.14条 严禁外来参观人员操作风电机,实习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风电机。
第5.15条 在有雷雨天气时不要停留在风电机内或靠近风电机。风电机遭雷击后至少一小时才可以接近风电机。
第5.16条 风电机受潮会发出沙沙噪杂声,不得接近风电机。
第5.17条 风电场要做到消防组织健全,消防责任制落实,消防器材设施完好,保管存放符合消防规程要求并定期检验,风电机内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5.18条 当风电机组发生火灾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迅速采取灭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当机组发生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拉下该机组线路侧的负荷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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