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灭火器
5.1.1 性能与类型
①灭火器的类型适合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及保护物品特点等要求。并不低于场所规定的最小配置数量要求。
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选用同一类型、操作方法相同,且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油罐区、桶装场地等露天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1211、1301)灭火器。
5.1.2 设置与使用温度要求
(1)设置要求
①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②设置稳固,铭牌朝外。
③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④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必须设在此处时,应有保护措施。
(2)使用温度要求
化学泡沫灭火器:+4~+55℃;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55℃;干粉灭火器(贮压式):-20~+55℃;卤代烷灭火器:-20~+55℃;二氧化碳灭火器:-10~+55℃。
5.1.3 筒体和零、附件
①筒体外观整洁,漆层完好,无锈蚀。使用不超过规定年限;
手提化学泡沫、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清水灭火器6年;
推车化学泡沫灭火器各8年;
手提贮压干粉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推车式或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各12年。
②喷嘴畅通,阀门严密,开关灵活。
③支架、车轮完整,各部螺栓紧固。胶管无较严重折裂、老化现象。
④按规定换药并试压。灭火药剂合格有效,压力或重量符合规定要求。
5.1.4 技术资料
①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原始技术资料齐全。
②检修、试压换药或填充登记、存放地点布置图等齐全、准确。
5.2 消防设施(不包括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
5.2.1 油罐消防设施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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