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用接地电阻值问题
在现代建筑电气设计中,各种接地系统实际上难以真正分开,所以在设计中往往将各种接地系统共用一个接地体。对于共用接地电阻值,有一些设计人员认为:防雷接地和其它接地系统(重复接地、设备接地)共用接地体,由于没有弱电机房,因此共用接地电阻4Q,就能满足要求。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并且违反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以下简称《民规》),第14.7.4.3条中规定:电子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体,但此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Q。众所周知,现代建筑中存在着如电脑、电视机等大量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通过保护接地系统的重复接地与共用接地体相连。所以为保证安全,笔者认为,包括重复接地、防雷接地的共用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 Q。这个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也较容易做到,因现在较多地利用建筑物的基础钢筋作为接地体。
2 防雷引下线引出线和利用钢筋问题
《民规》第12.8.6条规定:“利用建、构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其上部(屋顶上)应与接闪器焊接,下部在室外地坪下0.8~ 1In处焊出一根D12mm或40mm×4mm镀锌导体,此导体伸向室外距外墙皮的距离宜不小于l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当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利用两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② 当钢筋直径为10mm及以上时,应利用四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规范说得明确具体,但笔者发现却有一些设计人员对此忽视,在图中没有任何表示或表示不全,对此应当引起重视。
3 防雷计算问题
《民规》对建筑物防雷分级的规定,分为三级。实际工程中,设计人员接触到的是大量的三级防雷建筑物。三级防雷标准中用得较多的有两条,第12.2.3.1条:当年计算雷击次数≥0.05时,或通过调查确认需要防雷的建筑物;第12.2.3.2条: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显然,确定一个建筑物是否需要进行三级防雷时,应先按第12.2.3.1条计算。但在实际设计中,有人只简单地按第12.2.3.2条进行选择,这就易使一些本应进行防雷设计的建筑物,没有进行防雷设计。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Ⅳ 的经验公式为:
可见,建筑物的年计算雷击次数不仅与建筑物的体积有关,而且更与当地雷暴日数有关。例如:一个底面积为40m×15m的建筑物,如果处于全国最高雷暴日数(120.8)的云南省景洪县和全国最低雷暴日数(2.3)的青海省格尔木市,用上述公式验算,发现:在景洪县该建筑物低至5m也应进行防雷(>0.05);而在格尔木市,高达475m才应进行防雷。
故在确定某个建筑物是否要进行三级防雷设计时,应用经验公式判定。
4 树干式供电干线中途变截面问题
树干式供电是最常见的供电方式,即在一根供电干线上并接若干个负荷。对于供电干线截面,有的设计人员出于经济的考虑,在供电干线的后半段减少截面,即变截面。这种作法是违反规范和不安全的。
《民规》第8.6.2.4条规定:在线芯截面减小或分支处,只有符合以下两点才允许不装设短路保护:①上一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的线路;② 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不大于20A的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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