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由"自愿义务保护"转变为"有偿服务"。
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解决新形势下群众护线误工补偿,关系到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能否得到巩固或提高。根据群众的工作劳动时间、工作范围、维护质量、企业安全效益综合评定,合理合法地解决,使群众护线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从而使电力设施保护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法律化迈进。如有的省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由拥有该线路产权的供电局付给承包单位线路维护费,线路维护费标准为:110千伏—30元/公里·年,220千伏—40元/公里·年,500千伏—50元/公里·年。责任范围内的线路上季度无外力破坏、损坏的,下季度发给上季度的线路维护费,提高了广大群众护线的积极性。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
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教育群众提高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的线索一经核实,应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并及时兑现,以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维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实践中,有的单位不愿出钱奖励举报人,认为没有什么用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现在,很多公安机关在破获一些重大案件上,都是依靠群众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奖励高达十万元。对于举报人及举报材料,应予以保密,保证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在奖励举报人方面作出了规定,应在实际工作中将其细化,并确保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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