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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延续时间是确定消防线缆防火设计选型

火灾延续时间是确定消防线缆防火设计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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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防火设计面临保证线路在火灾下连续工作能力和防止线路自身火灾并引发危害两方面任务,主要需要解决和确定线缆选型和敷设两方面问题。关于消防线路的敷设,《高规》、《低规》等防火规范条文规定较为明确,并且历来都列入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关于线路导体的选择,现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有关线缆防火型式(普通、阻燃及其阻燃级别、无卤低烟、耐火或矿物绝缘等)的设计和选择,《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第七章有一般性的原则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第24.8.2条有推荐性条文;上海市《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有较明确的地方区域强制性规定;现行国家防火设计规范中,始终未作出正面的规定。至今防火设计中的电线电缆选型环节,既缺乏明确具体的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指导,也没有简明可操作的选择和评判标准.   这种状况实际上已经出现了重要的变化:国家设计规范陆续进入修订期,率先完成修订颁布施行的《高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9.1.4条,对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设计作出如下修订: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完成修订将要颁布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5版)报批稿中,有关线路防火设计的规范条文修订结果与《高规》第9.1.4条基本一致,反映出国家防火设计规范对线路防火设计措施认识和原则规定基本一致,以及其它防火规范修订的趋向性,需要设计人员全面领会和正确贯彻实施。 一、规范的主要变化、特点和含义: 笔者理解,第9.1.4条修订的内容有如下显著特点和含义: 1、强调和明确“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是消防配电线路防火设计的核心要求和根本目标。即线路的防火选型和敷设及其相互配合的总体防火效果,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2、对线缆防火选型仍然未作正面规定,由设计人员依据是否“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这个原则前提来判定选择。当满足第9.1.4.1~第9.1.4.4规定的敷设条件时,若已经满足供电需要,则可以选择自身防火性能较低的线缆形式;若不能满足,则需要提高线缆防火级别.3、需要引起设计人员特别注意的是,第9.1.4.1~第9.4.1.4仅仅是防火线路敷设环节的规定,满足敷设条件并不等于就自然可以“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比如:采用普通线缆明敷设于有防火保护的钢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其耐火极限(即火灾时连续供电能力),普通导线自身仅3~5min,符合要求的防火涂料保护效能通常在30~60min内,达不到消防主用电设备(如消火栓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消控中心等)火灾延续时间(2h~3h)需要,是不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 4、在竖井或电缆沟之外,金属线槽必须采用封闭式(MR),不允许采用托盘或梯架等非封闭型电缆桥架。 5、对防火线路的敷设既作出一般性规定,又依据线缆防火选型和敷设区域不同作出区别规定(第9.1.4.2~9.1.4.3条)。 6、第9.1.4条文说明中,明确明敷钢管和线槽的防火保护措施主要为涂刷防火涂料。但令人遗憾的是仍然未对防火涂料选择、涂敷厚度、验收、维护、更新年限等作出明确规定。防火涂料应用的环节措施仍然也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这个原则前提和目标。 7、第9.1.4条侧重于满足消防配电线路供电能力角度确定线路防火措施,消防和非消防线路电线电缆本身短路过载燃烧助燃火势并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等的防护措施,不属该条文的指导范围。( )  显然,火灾时连续供电需要的含义是什么,如何依据需要和可选择的敷设条件,合理正确地选择线缆防火型式,是实施线路防火设计必须分析领会和妥善把握的关键问题。 二、“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的含义、实质和满足标准分析: 火灾时连续供电需要的实质含义,简言之,就是在规定的火灾燃烧条件和延续时间内,线路保持连续供电的能力。即在线缆选型和敷设环节上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使线路的耐火极限大于规定火灾延续时间,或者满足规范规定的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的最少连续供电时间要求。只要达到和满足了线路耐火极限大于火灾延续时间这个条件,就可以认为和认定线路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需要了. 三、现行规范中对火灾延续时间和线路耐火极限的规定: 现行国家防火设计规范和电线电缆技术规范对火灾延续时间和线路的耐火能力有明确的规定,对设计人员理解“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和满足措施途径有实际的帮助。笔者将关联部分摘录如下: 1、火灾延续时间的规范规定: 表1              现行规范有关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规范条文编号条  文  内  容(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备  注《高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3.3条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适用于250m以下的高层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第8.3.4条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6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GBJ16-87(2001版)第8.2.6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h计算。 二、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GBJ16-87(2001版)第8.2.7条三、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00h计算。防护冷却时间《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15条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版)第7.4.2条建筑面积小于3000m2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1.00h计算;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m2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改建人防工程当有困难时,可按1.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0h计算。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第6.0.7条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h。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第3.1.2条 固体火灾灭火喷雾时间为1h,液体火灾为0.5h,电气火灾为0.4h。防护冷却时间不少于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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