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管理设施施工8.1观测设备埋设安装8.1.1 堤防沉降、位移观测基点和河道、水文观测、水准点埋设及渗流测压管安装,均应按设计要求与堤防施工进度密切配合。8.1.2 埋没安装前,设备应经检查率定合格,并编号存放备用。8.1.3 埋没安装时,应确保施工质量,若发现设备损坏,应及时更换,并作好记录。8.1.4 埋设安装后,应由施工单位按SL60-94《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观测记录,待竣工验收时移交管理单位。8.2交通、通信设施施工8.2.1 上堤道路、堤顶路面等交通设施施工,应参照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8.2.2 通信设施安装架设,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通信、建筑行业标准的规定。8.2.3 通信设施安装架设的图纸和施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在竣工验收时移交给管理单位。8.3其他管理设施施工8.3.1 堤防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环境绿化、美化设施的施工,应符合各自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8.3.2 防汛土石料场、防汛仓库、防汛屋等防汛抢险设施,应按设计和相关专业规范要求施工。8.3.3 里程碑石、管理段的标志以及重要堤段的照明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专业规范要求实施。
9加固与扩建9.1一般规定9.1.1 堤防加固、扩建前,应对加固、扩建设计文件进行研究,合理制定施工方案和实施步骤。9.1.2 堤防加固、扩建施工,应提前做好施工准备,适时开工,按期完工;需分年(分期)施工的,应安排好度汛准备措施。9.1.3 有隐患的老堤,应先进行隐患处理,然后再进行加高培厚等施工。9.2加固工程施工9.2.1 土堤堤身渗漏通道、生物洞穴等隐患用灌浆处理时,应符合SD266-88《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的规定。9.2.2 砌石护坡加固,应在汛期前完成;当加固规模、范围较大时,可拆一段砌一段,但分段宜大于50m;垫层的按头处应确保施工质量,新、老砌体应结合牢固,连接平顺。9.2.3 当堤防加固采用混凝土防渗墙、高压喷射、土工膜截渗或砂石导渗等技术时,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9.2.4 采用放淤加固堤防时:1 应遵循利用涵闸、泵站抽引汛期高含砂水流的原则;2 淤填面应基本平整,并预留足够沉降量;3 机(船)作业时,机(船)应与堤身保持一定距离。9.2.5 采用吹填进行堤防加固时,应符合本规范6.2和sL17—90《硫竣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9.3扩建工程施工9.3.1 老堤加高培厚,必须清除结合部位的各种杂物,并将堤坡挖成台阶状,再分层填筑。9.3.2 新、者堤结合部位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6.8的规定。9.3.3 用放淤或吹填法进行堤防扩建时,应符合本规范6.2的有关规定。
10质量控制10.1一般规定10.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检查体系,分别承担工程质量的自捡和抽检任务,实行全面质量管理。10.1.2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所需资质条件以及工程质量检验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事故处理、数据处理等要求,均应符合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的规定。10.1.3 应保证检测成果的真实性,严禁伪造或任意舍弃成果;质量检测记录应妥善保存,严禁涂改或自行销毁。10.1.4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应包括内部质量和外观质量。10.2土料质量控制10.2.1 在现场以目测、手测法为主,辅以简易试验,鉴别筑堤土料的土质及天然含水量,方法见附录A。10.2.2 发现料场土质与设计要求有较大出入时,应取代表性土样做土工试验复验。10.3堤基处理质量控制10.3.1 应检查施工方法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章有关条款的要求。10.3.2 应根据堤基处理措施的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确定质检的项目和方法。10.3.3 技术性较复杂的堤基处理,应检查施工工艺和参数是否与施工试验相同,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10.4堤身填筑与砌筑质量控制10.4.1 土料碾压筑堤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堤身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2 土料、砾质土的压实指标按设计干密度值控制;砂料和砂砾料的压实指标按设计相对密度值控制。3 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对细粒土,不宜小于100cm3(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砂砾料,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0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测试。若采用《土工试验方法标准》规定方法以外的新测试技术时,应有专门论证资料,经质监部门批准后实施。4 质量检测取样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取样部位应有代表性,且应在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2)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5 质量检测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筑堤时不宜小于600m2;人工筑堤或老堤加高培厚时不宜小于300m2;2)每层取样数量: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00m3~150m3取样1个;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3)特别狭长的堤防加固作业面,取样时可按每20m~30m一段取样1个;4)若作业面或局部返工部位按填筑量计算的取样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样3个。6 在压实质量可疑和堤身特定部位抽样检测时,取样数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检测成果仅作为质量检查参考,不作为碾压质量评定的统计资料。7 每一填筑层自检、抽检后,凡取样不合格的部位,应补压或作局部处理,经复验至合格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8 土堤质量评定按单元工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元工程划分:筑新堤宜按工段内每堤长200m~500m划分一个单元,老堤加高培厚可按填筑量每5000m3划分一个单元;2)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是对单元堤段内全部填土质量的总体评价,由单元内分层检测的干密度成果累加统计得出其合格率,样本总数应不少于20个;3)检测干密度值不小于设计干密度值为合格样。9 碾压土堤单元工程的压实质量总体评价合格标准,应按表10.4.1-1的规定执行:
表10.4.1-1碾压土堤单元工程压实质量合格标准 堤型筑堤材料干密度合格率()1、2级土堤3级土堤均质堤新筑堤粘性土≥85≥80少粘性土≥90≥85老堤加高培厚粘性土≥85≥80少粘性土≥85≥80非均质堤防渗体粘性土≥90≥85非防渗体少粘性土≥85≥80
注: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不合格样干密度值不得低于设计干密度值的96;
②不合格样不得集中在局部范围内。10 土堤竣工后的外观质量合格标准,应按表10.4.1-2规定执行。10.4.2 土料吹填筑堤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核查吹填土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 根据排泥管口与泄水口排出水流含泥量对比资料,应适时调控排放尾水中的土粒含量,每天抽查不少于1次;
表10.4.1-2碾压土堤外观质量合格标准 检查项目允许偏差(cm)或规定要求检查频率检查方法堤轴线偏差±15每200延米测4点用经纬仪测高程堤顶0~ 15每200延米测4点用水准仪测平台顶-10~ 15宽度堤顶-5~ 15每200延米测4处用皮尺量平台顶-10~ 15边坡坡度不陡于设计值每200延米测4处用水准仪测和用皮尺量平顺度目测平顺
注:质量可疑处必测。3 在每仓位吹填层厚lm左右时,应对吹填土表层的初期干密度和强度抽检一次;粘土团块吹填筑堤层厚1.5m~1.8m时,应采用探坑取样法,对其初期干密度和强度抽检一次;4 吹填筑堤的堤顶应预留足够的沉降量,堤顶沉降稳定后不得出现欠填;5 吹填土的质量检测,可在每50m堤长范围内,每次抽检初期干密度样3个~4个,抗剪强度样1组;6 单元工程划分,吹填区长或堤长200m~500m划分一个单元;7 单元工程吹填土初期密度值的合格标准和外观质量标准,可参照本规范表10.4.1-1和表10.4.1-2的规定执行。10.4.3 砌石墙(堤)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查干、浆砌石体的施工操作和质量,是否符合本规范6.4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2 检查变形缝施工和止水结构制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 水泥砂浆试件强度评定,应符合SL32-92《水闸施工规范》第8.5.2条的规定;4 单元工程划分,干、浆砌石墙(堤)每50m~100m堤长划分为一个单元;5 砌石墙(堤)外观质量合格标准,应按表10.4.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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