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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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时,应同时考虑副产品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6.5 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禁止直接堆放,应集中进行卫生填埋处置,并达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6.6 烟气脱硫中的脱硫液应采用闭路循环,减少外排;脱硫副产品过滤、增稠和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循环使用。
6.7 烟气脱硫外排液直接排入海水或其它水体时,脱硫液应经无害化处理,并须达到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应加强对重金属元素的监测和控制,不得对海域或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
6.8 烟气脱硫后的排烟温度应保持在一定水平,避免因温度过低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9 烟气脱硫副产品有肥效作用的,用作化肥时其成份指标应达到国家相应的肥料等级标准,并不得对农田生态产生潜在和长期有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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