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机组并网后3个月内,发电企业以文件形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经核定的实测参数。
第二十八条 每月8日前,发电企业以文件的形式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上月机组的能耗水平。
第二十九条 每月8日前,发电企业以文件的形式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上月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三十条 每日9:00前,各发电企业应向有关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节能发电调度所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次日机组发电最大、最小可调出力,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及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水电厂的来水和发电出力预测;核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次日的供热量、供热相应的发电出力曲线;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次日的可利用资源量、相应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火电厂当日存煤量和后续一周预计来煤量;设备检修计划及机组运行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一条 每年3月20日前,电网企业以文件形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电网网络阻塞情况、整改方案以及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完善电网结构,降低网损,减少网络阻塞,适应节能发电调度要求的情况。第三章 监 管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指定专人管理节能发电调度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接受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的单位,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发布和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发布和报送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电力调度机构安排辅助服务情况,以及对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发布和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核查、检查过程中,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予以配合,提供与核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建立节能发电调度报告制度,电力监管机构定期通报节能发电调度监管信息。对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违反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开始执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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