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公司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纪委(监察审计部)的汇报,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5.2 管理规定
公司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是供电服务质量问题调查处理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供电服务质量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工作办公室作为供电服务质量问题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供电服务质量问题的应对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5.2.1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追究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追究:
5.2.1 .1 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不力,造成客户意见较大的或造成工作比较被动的。
5.2.1 .2 对客户举报、投诉或咨询事项未给予明确解释答复,造成客户反映强烈的。
5.2.1 .3 因工作推诿扯皮或工作环节衔接不力,造成客户越级投诉或举报的。
5.2.1 .4 因工作拖沓、行为不当,造成客户投诉,对公司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5.2.1 .5 因不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或不按工作程序、工作规范操作,造成行风事故的。
5.2.1 .6 对明确要求限期整改或限期解决的优质服务事项,未能按期完成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5.2.1 .7 干部不作为或对所管辖部门管理不力,造成工作被动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5.2.1 .8 在工作中违反“三个十条”、“五项禁令”和“红线制度”以及公司和上级单位各项行风和优质服务工作规定的。
5.2.1 .9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5.2.1 .10 对客户举报、投诉或咨询事项未给予明确解释答复,造成客户反映强烈的。
5.2.2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分类
按照所导致的后果,分为轻度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5.2.3 责任追究方式
5.2.3 .1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及通报、组织处理和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2.3 .2 由于措施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复投诉或越级投诉的,对责任者予以加重一级处罚。
5.2.4 其他
5.2.4 .1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的认定、责任追究方式及问责处理意见由公司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供电公司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5.2.4 .2 被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组织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5.2.4 .3 复核后发现原问责事实有较大出入或重大错误,或发现原处理方式严重不当的,公司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调查造成错误处理的原因,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5.2.5 .4 依法保护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人员的权益和人身安全,对发生有打击报复或恶劣中伤工作人员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规章制度严肃处理,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 检查与考核主要内容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依据公司《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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