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党内请示汇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党内的请示汇报制度主要有:党员向党组织的请示汇报制度;党小组向党支部的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向公司党委的请示汇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党员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党性观念的体现;也是党员接受党组织的帮助教育和监督的途径之一。党员及各级党员干部要严以律己、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 党员汇报的主要内容有:近阶段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目前存在的思想问题以及困难;对其他党员、干部以及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及时汇报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公司党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请示的情况;需向上级党组织明确解释的问题;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公司党委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情况汇报。
第八章 党员责任区活动制度
第四十条 党员责任区活动,是认真落实党员联系群众,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条重要且有效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通过划区定责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党支部应根据党员的分布情况,按部门、班组等划分责任区,做到定组、定岗、定人。
第四十二条 党员在责任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 积极向责任区内的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谈心活动,配合各级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 经常主动地了解联系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听取联系对象的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
(三) 联系、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十三条 党员在定期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时,应及时汇报联系群众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应定期检查和分析党员联系群众的情况,对党员履行责任区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应把党员在责任区的工作情况作为党员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九章 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六条 党支部应加强对分工会和团支部的领导,对分工会和团支部的工作至少每半年讨论一次,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对分工会、团支部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党支部的工作台帐及文书档案必须真实详细,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和保管,并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共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在未修改前,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党委和党群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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