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化学监督是保证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因此,应采用适应电网生产发展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检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供电设备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2 化学监督应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绝缘油、六氟化硫等的质量监督,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气)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运行的经济性。
2 范围
2.1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单位以及从事设计、施工、调试、制造、试验检修的电力企业。
2.2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电网公司新建及改扩建输变电工程的化学监督管理,以及充油(气)电气设备订货验收、检修、保管、安装、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现场检验、周期检定、抽检、故障处理等全过程的化学管理和化学监督工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2536 《变压器油》
GB/T 7595 《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
GB/T 7597 《电力用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取样方法》
GB/T 890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GB/T 12022 《工业六氟化硫》
GB/T 14542 《运行中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
GB/T 17623 《绝缘油中溶解气体组分含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法》
SH 0040 《超高压变压器油》
DL/T 59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DL/T 722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DL/T 246 《化学监督导则》
Q/CSG 1 0007-2004 南方电网《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QB/YW 206-25-2007 云南电网公司《六氟化硫气体管理标准》
4 术语和定义
无
5 职责
5.1 云南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
云南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化学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5.1.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化学技术监督的有关标准、规定。
5.1.2 监督指导公司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开展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5.1.3 制定本公司化学监督相关的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所管辖单位的化学监督情况,协调、落实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工作。
5.2 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研究院
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研究院(以下简称电力研究院)受云南电网公司委托,具体负责云南电网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为:
5.2.1 组织贯彻国家、行业和企业颁布的有关化学监督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在标准更新或有新颁标准时通知各供电局及时更新、补充。
5.2.2 制定年度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确定化学监督工作重点。
5.2.3 研究解决化学监督工作中的技术关键问题,参与与化学监督相关的重大设备改造、生产运行调整试验及新建或扩建工程的相关专业工作。
5.2.4 定期了解各供电局的化学技术监督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解决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具体措施、方案。
5.2.5 收集化学监督的相关信息及各供电局的报表、总结,进行综合分析,提交技术监督报告。
5.2.6 参加与化学监督有关的缺陷、事故分析,协助查明原因,研究解决方法,参与制定反事故措施。
5.2.7 了解各供电局重要试验设备的配置情况,对必须的监测项目和设备配置提出合理建议。
5.2.8 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及组织技术交流研讨会,组织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人员的技术水平。
5.2.9 参加各供电局设备检修,故障设备解体时SF6气体回收净化处理或指导回收工作。
5.3 云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局
云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局是化学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单位,其职责是:
5.3.1 建立化学监督网,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颁布的各项化学监督标准、规程。
5.3.2 制定本单位化学监督工作计划。
5.3.3 负责日常运行数据以及异常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化学监督工作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5.3.4 严格监督电力用油及六氟化硫气体的质量状况,做好绝缘油、绝缘气体的日常化学技术监督,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汇报。
5.3.5 参加与化学监督有关的缺陷、事故分析,协助查明原因,研究解决方法。
5.3.6 在基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中做好化学监督工作,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5.3.7 监督化学测试设备和仪器的周期送检工作。
5.3.8 开展本单位化学监督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6 内容与方法
6.1 技术管理
6.1.1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技术培训计划。
6.1.2 建立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化学仪器仪表、标气、化学试剂等管理办法。
6.1.3 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行业颁发的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6.1.4 仪器配备应能够满足日常油、气监督的需要。
6.1.5 仪器设备应定期维护、校验,国家强检的设备应及时送检。
6.2 绝缘油的监督
6.2.1 绝缘油新油质量按标准 GB/T 2536《变压器油》进行验收。
6.2.2 基建安装阶段的油质监督
(1)对新到的变压器取本体中的残油进行分析,以鉴定变压器的制造质量及油质质量。
(2)新油在注入设备前,应首先对其进行脱气、脱水处理,其控制的项目及标准见附录2表1。
(3)新油注入设备后,为了对设备本身进行干燥、脱气,需进行热油循环处理,其热油循环后的控制项目及指标见附录2表2。
(4)在变压器投运前应对其油品作一次全分析,作为交接试验数据。
(5)变压器和电抗器投运后30天内必须按Q/CSG 1 0007-2004南方电网《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的规定的时间进行绝缘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如无异常,则转为定期检测。
(6)互感器和套管在投运前必须按Q/CSG 1 0007-2004南方电网《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中规定进行相关的绝缘油试验(制造厂明确规定不许取油样的全密封设备除外)。
6.2.3 运行中充油电气设备的油质监督
运行中变压器油的质量标准、检测项目及周期按照GB/7595《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标准执行。变压器油的维护管理按照GB/T 4542《运行中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执行。
6.2.4 运行中绝缘油的色谱、微水监督
(1)绝缘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微水分析取样,应通过专用密闭取样阀,采用专用玻璃注射器取样。
(2)应保证标气的有效性,不得使用过期或无产品质量证明的标气。
(3)正常检测周期见附录2表3。
(4)变压器和电抗器在大修后必须按Q/CSG 1 0007-2004南方电网《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的规定进行绝缘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如无异常,则转为定期检测。
(5)对异常(故障)设备的监督
a)对检测中发现异常的设备应做作出跟踪分析计划并及时进行跟踪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直至故障消除,同时应送样至电力研究院进行对比试验。
b)当变压器发生瓦斯继电器动作、受大电流冲击、内部有异常声响、油温明显增高、中性点间隙动作等异常情况时,都应立即采取油样(气样),进行气相色谱分析。
c)对于确认有产气故障的变压器或电抗器,应视其具体情况,做出立即停电或跟踪分析的具体处理措施。
d)对于互感器、套管等少油设备,其油中不应含乙炔,其他组份也应很低,若有乙炔,应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e)充油电气设备的故障判断,按照DL/T 722《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中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执行。
6.2.4 变压器固体绝缘老化监督
(1)对于投产时间超过8年的主变,应定期分析油中糠醛含量进行固体绝缘老化监督,其它充油电气设备的固体绝缘老化监督根据需要(如:油中气体总烃超标或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过高)而定。
(2)油样的采取应用洁净的棕色磨口玻璃瓶。
(3)正常监督周期见附录2表4。
6.3 六氟化硫(SF6)气体监督
6.3.1 六氟化硫(SF6)的新气验收
(1)验收管理按照DL/T 59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和云南电网公司《六氟化硫气体管理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验收检测项目及控制值按附录2表5执行。
6.3.2 运行电气设备中六氟化硫(SF6)气体的质量监督
(1)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按照GB/T 890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云南电网公司《六氟化硫气体管理标准(试行)》和Q/CSG 1 0007-2004南方电网《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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