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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

购售电合同

点击数:7361 次   录入时间:03-04 11:39:27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范文

[17] 另一种办法是:将政府定价电量也分解到月。(1)在年(月)合同上网电量小于该年(月)政府定价电量的情况下,当年(月)累计购电量未超过政府定价电量时,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当年(月)累计购电量超过政府定价电量时,未超过部分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超过部分的电价由合同双方协商,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2)在年(月)合同上网电量大于或等于该年(月)政府定价电量的情况下,当年(月)累计购电量未超过合同上网电量时,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当年(月)累计购电量超过合同上网电量时,未超过部分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超过部分的电价由合同双方协商,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18] 年合同上网电量应按第4.1条确定并按第4.2条调整,下同。

[19] 根据此项安排,因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由售电人承担。根据合同双方谈判的结果,也可由双方共同承担。

[20] 连续超过允许偏差范围的时间可由合同双方根据机组(电厂)容量的大小以及所在电网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量化方法进行适当调整或者进一步细化。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机组起停时段。

[21] 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的,应分时段、分季节段计算后相加,下同。

[22] 部分水电机组因来水问题经常发生全停。此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相互协商,确定用于电厂厂用电的用网电量与上网电量互相抵扣。

[23] 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或协商确定电价的,应分段计算后相加。

[24] 此为送达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送达。

[25] 此为确认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确认方式。

[26] 不包括调试运行期的情况。

[27] 以同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平均值的70%~80%确定。

[28] 超过该年度允许值的小时数,也可分段处理:对超过小时数数值较少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小的扣减系数;对超过小时数数值较大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大的扣减系数。

[29] 以同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强迫停运次数平均值的70%~80%确定。

[30] 超过该年度允许值的强迫停运次数,也可分段处理:对超过次数数值较少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小的扣减系数;对超过次数数值较大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大的扣减系数。

[31] 仅可择一。

[32] 实际签订合同时,附件应完整、准确、清楚,不得省略。

[33] 此处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设在电厂(机组)所在地的相应分支机构。在该电力监管分支机构成立之前,合同双方应将所签购售电合同分别送电厂(机组)所在省(区、市)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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