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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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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力发电规划10.0.1 流域水力发电规划应根据开发流域水能资源的要求,或结合流域其他治理开发任务拟定河流梯级开发方案,初步拟定枢纽特征水位与水电站装机规模,提出供电方向,并阐明发电效益。10.0.2 河流(河段)梯级开发方案应根据水力发电在治理开发任务中的主次地位,在流域总体规划指导下,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水能资源分布特点、综合利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水库淹没、动能经济指标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经方案比较选定。引水式开发或跨流域引水开发,应充分考虑引水地点以下河段水量减少对供水、灌溉、航运、漂木以及生态与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10.0.3 河流水电开发方案应根据电力系统对供电质量的要求,重视研究具有较好调节性能的水库梯级,以提高水能开发利用程度。在火电比重大又缺少调峰水电站的地区,有条件时应对抽水蓄能电站的开发进行研究论证。在大型灌溉引水渠道上,应研究结合灌溉季节发电的可能性与合理性。10.0.4 规划水电站应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合理选择代表年或代表径流系列,计算单独运用和梯级联合运用时的保证出力和平均年发电量。径流调节计算应考虑其他综合利用部门用水对发电的影响。10.0.5 规划水电站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应根据电力系统用电发展要求、水电站下游防洪与综合利用水资源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件、水库淹没与移民、水库防淤、经济指标以及上下游梯级衔接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初步拟定。对重要枢纽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宜通过方案初步比选后拟定。10.0.6 规划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可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动力资源储量与结构、电力系统负荷特性与电源组成,以及单独和联合运用时水能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合理的装机利用小时数或装机容量与保证出力的倍比数初步拟定。对规划近期建设的大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应初步分析确定供电范围,通过电力电量平衡拟定。河流上、下游梯级水电站装机容量应注意合理协调,使水能得到充分利用。10.0.7 规划水电站的机组机型和单机容量,应根据水头范围、型谱资料,参照已设计(运行)电站的机组机型,并考虑机组制造水平,进行初选。10.0.8 水库调节性能较好的大型水电站,应初步拟定水库调度运用原则。拟在多沙河流上近期兴建的大型水电站,若泥沙影响严重,应初步拟定防止泥沙淤积的水库调度运用方式。10.0.9 流域水力发电规划,应研究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明确山区、丘陵与平原区的小水电发展方向,并提出发展小水电的原则意见和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建议。小水电发展规划应与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规划相协调。10.0.10 严寒地区的水电规划应考虑冰冻、冻害对径流、水工建筑物和水电站运行的影响。11航运规划11.0.1 航运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河流和航运状况的基础上,预测不同水平年的客货运量,选择通航标准和通航保证率,拟定开辟航道和改善航道方案,并阐明航运效益。11.0.2 对河流航运状况包括:河流的水文、泥沙和河势特点,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通航期和运输量,以及船舶和营运特性等现状与历史情况等,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并据以提出存在的航运问题与改善航运条件的方向。11.0.3 航运运输量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根据流域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运输的要求,在综合运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预测,经综合分析论证拟定。11.0.4 航道等级、通航标准除已按国家规定程序划定等级的航道外,应根据预测的客货运量要求和河流(河段)通航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拟定。通航标准应干支流、上下游相协调。11.0.5 通航方案包括通航规模以及河道渠化、整治、疏浚等措施,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要求和治理开发后的河流(河段)通航望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通航方案应妥善协调航运与其他综合利用任务的关系。在河道上安排航道渠化或航道整治工程,应结合考虑防洪、排涝、发电、灌溉与供水等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非航运为主的闸、坝工程,应同时设置必要的过船通航设施。在多沙河流上还应研究提出防沙措施。在通航河流上已建的闸、坝工程,如无过船通航设施,应研究复航措施。11.0.6 对渠化河流(河段),应考虑闸、坝工程过船设施用水。利用天然河流(河段)通航或人工运河的航运用水,应统筹考虑综合利用用水要求,经供需平衡分析,合理分配确定。11.0.7 航运发展目标与航运工程实施,可按照社会、经济对航运发展的要求和工程建设条件分期安排。近、远期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不同的通航标准和通航保证率。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当近、远期客货运量相差悬殊时,应研究分期建设过船设施方案。在拟开辟成航道的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应预留过船设施位置。12河道与河口整治规划12.0.1 河道与河口整治规划,应根据河道、河口特性和防洪、航运、排涝、引水、防潮、防盐、土地利用及沿岸工矿企业与城市发展等方面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研究河道、河口现状,分析水沙运动和河道、河口演变规律;研究河势走向、河口流路、治导线布置,并提出控制、调整河势与稳定河槽的主要措施等。12.0.2 河道、河口整治规划应合理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要求,并充分发挥现有工程设施与水土资源效益。12.0.3 河道、河口整治规划应遵循因势利导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拟定河势走向的格局,拟定控制河势的主要措施,通过方案比较,合理确定整治工程的总体布局。对于水库上游河道,应注意防治库尾泥沙淤积,对于水库下游河道,应注意防治河床冲刷引起的影响,满足综合利用要求。对于河口滩涂垦殖和利用,应满足防洪、防潮、排涝和航运的要求,重视保护河口生态与环境。12.0.4 对河势变化急骤的河段,或上、下游节点相距大,难于保持河势稳定的河段,应选择合适地点规划增设人工节点或护岸工程。12.0.5 需要对河势进行重大调整的河段,应通过方案比较,合理拟定整治规划布局及实施步骤,并对带来的影响提出补偿措施。12.0.6 对具有相当规模砂、石料可供开采的河道,应在河道整治规划中,明确允许的采石、采砂范围、控制线和基本尺度,以防止河势变化。12.0.7 整治措施应根据河道、河口整治目的和具体状况合理确定。设置的河工建筑物宜尽量顺应河势,适应水沙变化规律。12.0.8 河道、河口整治规划应分别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注意远近结合,合理安排实施程序。12.0.9 岸线利用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布局,结合整治规划,提出可资利用的岸线和相应的利用条件。12.0.10 岸线利用规划应考虑综合利用、统筹兼顾,做到既确保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又有利于航运、引水、排水和水环境保护。12.0.11 规划的沿河岸建筑物,应保持河道足够的行洪断面并考虑航运要求。在需束窄河床或占用行洪滩地时,应对河势影响、河床冲淤、行洪安全进行专门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13水土保持规划13.0.1 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应在研究流域水土流失状况、成因、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确定流域水土流失类型及分区,拟定水土保持方向,研究主要防治措施方案,并估算其效益。13.0.2 水土流失分区应根据流域不同土壤类型、特点,参照遥感和实地调查资料,考虑流域内气象、地形、地质、植被等因素综合划定,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对潜在水土流失规模的估计,划分预防保护区、监督区和治理区,提出相应的工作目标,拟定防治措施与管理办法。13.0.3 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应与综合农业区划相协调,结合当地生产和发展方向,统筹研究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用地比例及布局,做到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13.0.4 流域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应针对水蚀、风蚀、重力侵蚀和冻融侵蚀等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分别拟定。对主要防治区域或典型小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宜在详细分析水土流失现状成因、治理条件等的基础上,拟定几种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综合比较,择优选定。对人类活动导致的土壤植被破坏,应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13.0.5 对选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提出其近期工程的治理速度,估列相应的工程量。14水质保护规划14.0.1 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在污染负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流域内干支流及湖泊、水库的水质现状评价;预测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方案后的水质;提出水质保护专门措施及重点河流(河段)水质保护实施意见。14.0.2 流域水体污染负荷调查,应在分析水质监测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着重查明重要污染源的分布、水污染物类型及其数量、排放规律、造成的危害等;对流域水体污染负荷的预测,应结合考虑不同水平年的经济发展和可能采取的治理措施进行分析。14.0.3 流域现状水质评价应明确各河流(河段)的水质等级、主要生化指标及水质在年内的周期变化规律。14.0.4 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以保护水源地的地表水、地下水水体和防治主要城镇河段岸边污染带为重点,研究水体功能,区分重点保护区与重点治理区,拟定相应的水质保护目标,根据规划水平年的规划供水量及污染预测,结合水体环境容量和稀释自净特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定综合防治措施意见,并对主要污染源提出治理要求。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干支流、上下游统一考虑,相互协调。14.0.5 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中将较大改变水的天然时空分配的工程,应初步分析其对水质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提出消除和缓解不利影响的措施意见。15漂木、渔业、滩涂开发、水利灭螺、旅游等规划15.0.1 漂木规划应在分析漂木现状和论证其必要性的基础上,对不同规划水平年的漂木量进行预测。在河流总体规划指导下,拟定漂木方式(散漂或排漂)、漂木期和漂木设施方案。在有漂木任务的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应研究设置必要的过木设施或转运设施。研究过木设施时,应考虑漂木和过木用水要求,并妥善协调与其他部门的用水矛盾。15.0.2 渔业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渔业生产条件与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不同的水域情况,拟定发展渔业生产的方向和(鱼)种、(放)养、捕(捞)相配套的安排意见。利用向城镇供水的水源(水库或湖泊)发展渔业生产,应对生产方式、规模及其对水质的影响进行论证。在鱼类回游产卵的河流(河段)上安排闸、坝工程,应研究设置过鱼设施或采取人工放养措施,并应采取措施保护鱼类产卵场。15.0.3 滩涂开发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滩涂资源及其开发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河道整治和河口综合治理总体布局及要求,拟定开发利用的地点、范围、方式和工程措施方案。对滩涂开发利用可能带来的影响和相应策,应作专门论证。滩涂开发规划应重视开发区的内部建设。15.0.4 水利灭螺规划应结合防洪、治涝、河道整治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拟定灭螺方案;在堤垸上设置进水涵闸,应采取措施,防止钉螺向垸内扩散。对修筑低坪、围垦洲滩灭螺,必要时需作出专门论证。15.0.5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对流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就治理开发方案对旅游资源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作出预测和评价,提出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的原则及意见。在江河上安排水利工程,应考虑发展旅游要求。15.0.6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根据需要,可就荒地资源开发利用和自然保护区等的水利问题作出专门规划,或提出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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