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和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有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依据电力法对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处理有关规定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2. 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3.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4. 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第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违章用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规定
一、违约(违章)用电行为及处理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
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 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电费违约使用电费。
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 末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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