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节、更换高低压熔断器
第181条:更换高低压熔断器必须选用型号及大小适宜的熔断器及熔体。
第182条:更换前必须将电源侧刀闸断开,并验明确无电压。
第183条:更换高压保险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更换低压保险应使用专用把手或戴绝缘手套。
第184条:连续多次打保险的设备应查明原因,不得随意加大保险容量。
第185条:更换保险应注意与其它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高压0.4米,低压0.1米)。
第186条:对于100KVA以上的变压器,选择熔体按1.5-2倍额定电流;对于保护输出线路,熔体的额定电流应小于或等于线路的安全电流。
第187条:更换保险后,恢复原运行方式。
第二十七节、更换设备保护插件及保护整定工作
第188条:运行中的低防开关发生接地故障,为判断故障范围需进行更换选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须将开关停掉。
第189条:设备开盖后,首先要检查内部有无异常,更换保护插件时,必须将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装、调整保护插件时应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90条:设备保护整定值应与主管部门下达的保护定值单一致。
第191条:电气设备应保护齐全,检漏继电器严禁甩掉不用。
第192条:井下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第193条: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准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许短路,铁芯应可靠接地。
第194条:关闭开关门时,应注意保护二次线,严防挤伤。
第二十八节、常用工具及移动电气设备使用
第195条:验电笔使用前应检查完好, 电压等级要适宜,使用前应在相应带电体上检验。高压验电时要戴绝缘手套。
第196条:电工钳、剥线钳、尖嘴钳、螺丝刀虽有绝缘柄,但也应在不带电的场合使用。
第197条:电烙铁导线应使用橡套软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应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
第198条:使用汽油喷灯或液化器喷枪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尽可能在通风环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点火,喷焊时下面不准站人。喷灯加油时且不可吸烟,在变电所使用时,明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条:立梯倾斜角应保持60°左右,不准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时,不准移梯。
第200条:手持式电动机工具如冲击钻、手电钻、电动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须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电源必须按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应用有接地芯线的橡套软线。高空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停电或终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挪动时不得提导线。
第201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如电焊机、潜水泵、无齿锯、砂轮机、小型台钻等使用前应检查电源配线整齐,有专用开关,有漏电保护,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开关、刀闸、接线柱有护罩,不裸露。移动时必须切断电源,室外使用时应有防雨设施。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宜超过2米,二次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焊接电缆线,长度不宜超过20米。操作以上设备时要按劳动保护穿戴。
第202条:各班组热水器必须有专用开关、开关必须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电源线必须有专用接地线,热水器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第203条:车间配电盘必须配线整齐,开关达到完好状态,有漏电、短路和过载等保护装置。
第二十九节、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
第204条:发现有人触电,要立即采取措施使伤者脱离电源,施救时要注意自我保护,高压触电发生时要防止跨步电压。
第205条:现场施救的三项基本措施是:1)通畅气道;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气频率约每分钟12次。3)胸外按压频率80次/分
第206条:医务人员到来之前不得停止抢救。
第207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灭火前必须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再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燥的沙子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并将发火情况汇报值班领导。
第208条:油类着火禁止直接使用水灭火。
第209条:设备再次送电前,必须检查故障部位确已排除,并清理设备卫生,检测设备绝缘值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第三十节、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第210条:本措施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211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12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条: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14条:施工中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15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16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18条:作业区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高空作业必须与相邻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219条:使用梯子,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220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221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222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条: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条: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所用材料必须放置稳妥。所用工具必须随手装入工具袋,以防坠落伤人。
第225条: 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第226条: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价时,禁止抛掷。
第227条:高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735条之规定:
(一)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 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供电工区设备巡检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1.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确保矿井安全供电。
2. 定期检查巡视(小班每班至少一次,大班每周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如风雨天过后要加强巡视)检修所辖设备及线路,确保设备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3. 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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