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28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D)。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29条: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附录E的要求。
第30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1条: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32条: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33条: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4条: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六节、电器日常检修安全措施
第35条:正常时电器的检修工作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6条:操作前按照停电申请表的内容仔细核对开关位置编号及负荷名称确认无误。按照规程操作,先停断路器再拉隔离开关;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停电后将开关闭锁,并在开关操纵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第37条:地面有人值班变电所及井下中央变电所停电后的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由值班人员落实。地面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及井下采区变电所停电后,由施工人员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无人值守的开关,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要设专人看守,严防误送电。
第38条:双回路供电的负荷,停电后要在前后隔离刀闸两侧分别验电放电,并在有电无电区间设置警戒线或在刀闸动静触头之间装设强度足够的绝缘隔离板。
第39条:施工人员到达地点后,首先要检查设备确已断电,再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方可开工。
第40条: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杜绝虚接、错相等不合格现象的发生。
第41条:需要频繁停送电的操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后都要进行验电放电,确定无电压方可操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42条: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43条: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带接地线合闸!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严禁送电!
第44条: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员及所做措施,恢复原运行方式。正常运行30分钟后方可收工。
第七节、砍伐树木安全措施
第45条: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不得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安全距离不够时,线路必须停电。
第46条: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距3-10KV为3.0米,3KV以下为3.0米。导线与街道树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10KV为1.5米,最大风偏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为2.0米。3KV以下为1.0米。
第47条: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应注意马蜂等昆虫。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的树木。
第48条: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条: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伤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时要防止车辆通行。
第50条:砍树使用的刀具、斧头、绳索、梯子、油锯等使用前要检查完好。
第八节、在电杆上作业安全措施
第51条:登杆前应由两人同时辩明工作线路及杆号,严防误登杆。工作前应对线路执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措施,短路接地线应挂在来电侧。危及施工线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线路也应采取停电措施。
第52条: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的电杆基础未完全夯实前严禁攀登。风雨后遭损伤的电杆,应先采取培土、打临时拉线等措施,再行上杆。
第53条: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铁鞋、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条:杆上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牢固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割伤。
第55条:检修电杆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拆除,事先应对电杆进行加固;调整倾斜杆塔时应先打好拉线。
第56条: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下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掷。杆下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通过和逗留。
第57条:检查水泥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应该超过0.2mm,长度不应该超过1/3周长,弯曲度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否则不准登杆。
第九节、架空电力线路巡视安全措施
第58条:线路巡视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夜间巡线应沿外侧进行,大风天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
第59条: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恢复送电的可能。
第60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61条:巡线周期:1)定期巡视 对于1—10KV线路,一般为每月一次;1KV以下线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视因气候恶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决定。3)夜间巡视1—10KV线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视 故障后巡视5)监察巡视每年至少一次。综上所述,每条线路每月检查巡视不少于三次。
第62条:线路运行标准有关数据: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与相临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0.15m。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拉线、导线与电杆、导线与架空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m,3KV以下时,不应小于0.05m;3—10KV架空线路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线路的拉线从两相导体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低压接户线和进户线必须采用硬绝缘导线。避雷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用镀锌钢绞线,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架空线的档距:
6KV 城区 40—50m 郊区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区 40—50m 郊区 40—60m
第63条: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经过地区 3—10KV 3KV以下
居民区 6.5m 6.0m
非居民区 5.5m 5.0m
第64条:高压接户线的导线截面,铜绞线不得小于16mm,铝绞线不得小于25m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45m,对地距离不得小于4.0m。
第十节、搭接、拆除负荷电缆措施
第64条:搭接、拆除负荷工作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搭火用的电缆(线)必须检查完好,绝缘良好不漏电,不得有明接头。
第65条:工作前应将施工地点前侧电源开关停掉,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措施。打开电气设备电源侧盖板前,必须从上一级开关将电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6条: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拆、接负荷电缆前应从工作区段两侧停电,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7条:搭接电缆后,应检查所搭负荷线相序正确,压接质量及绝缘合格,防爆设备达到防爆要求,具备送电条件。方可收工。
第68条:拆除负荷后,将负荷线全部撤除,对裸露的电源线或开关要采取包扎隔离等防护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员触电。对于防爆设备,要达到防爆要求。
第69条: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工作人员背后不得有带电体。
第70条:外单位人员在变电所搭拆负荷时,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同意。配电工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监护,同时亦应监督施工质量,发现不符合标准及失爆现象,应责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不得送电。
第十一节、立杆-撤杆-调整电杆安全措施
第71条: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人员分工要明确,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72条: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第73条: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出杆高1.2倍的距离。即12米电杆为15米,15米电杆为18米。
第74条: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绳等。
第75条: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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