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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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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分类号】220006199707

  【标题】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7/06/20

  【实施日期】1997/06/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电安生(1997)356号

  【题注】

  【正文】

  

  1.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简称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下同)工作,提高继电保护(包括安全自动装置,下同)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制定。

  1.3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1.4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供电(含农电)企业,从事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凡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厂、变电所(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2.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2.1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全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统一归口下,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中心,下同)具体负责。

  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设立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在网、省级电力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若干名有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为组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设专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相应的技术监督小组,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从事技术监督工作。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2.2 国调中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责

  2.2.1 负责提出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方针、规范、标准、规程、管理制度等。

  2.2.2 指导并组织各网、省公司进行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备和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的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

  2.2.3 对网、省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

  2.2.4 组织制订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和重大技术措施。

  2.2.5 组织发布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公告;参加因继电保护原因引起的重大事故调查;促进继电保护装置质量及其运行水平的提高。

  2.3 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职责

  2.3.1 贯彻执行部、网省公司制定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标准、规程、规定、制度等。

  2.3.2 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电力设备和1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等设备的继电保护,从规划、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的全过程实行技术监督工作。及时掌握主要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指导并组织各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进行11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

  2.3.3 对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并对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进行培训和考核。

  2.3.4 监督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等有关方案、规程的修编与实施。

  2.3.5 及时反映各类产品质量、运行及管理状况。对新装置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有关设备选型、论证、工程质量审查评估等技术监督工作。

  2.3.6 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试验、检验条件及相应规范、规程,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技术监督工作。

  2.3.7 组织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监督服务和信息交流。

  2.3.8 按规定向上一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各类保护装置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重大问题报国调中心和部安生司)。提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年度总结及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2.4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职责

  2.4.1 负责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

  2.4.2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制度和对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和贯彻实施细则。

  2.4.3 制定本单位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报上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审查,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2.4.4 督促或参加本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继电保护不正确运作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及反事故措施的制订和实施。

  2.4.5 对本单位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实行从工程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地区110kV及以下系统(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的继电保护装置技术监督工作。

  2.4.6 监督按规定装设的继电保护装置的投运,并督促进行继电保护运作评价及统计分析工作。

  2.4.7 做好技术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设备台帐、图纸、试验记录、检验报告等监督档案。

  2.4.8 掌握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检查并督促其实施。

  2.4.9 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技术监督规程、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监督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和装置验收工作。

  2.4.10 根据有关技术监督制度,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总结。

  2.5 各级技术监督人员的职责

  2.5.1 网、省公司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对各基层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的总工程师。技术监督组对网内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威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及时反映,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改进与完善直至退出运行。

  2.5.2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的技术监督工程师有责任监督本单位按监督制度、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有关的技术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总工程师及上级技术监督工程师汇报。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或威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及时向上级技术监督组反映,提出限期改进与完善直至退出运行的建议。

  2.5.3 技术监督上组对本单位技术监督做出显著成绩的或由于监督不当造成事故的项目和个人,有权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2.6 由于继电保护监督小组和人员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继电保护入网管理

  3.1 在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部级及以上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

  3.2 继电保护装置新产品,在产品鉴定前必须经相应电压等级电网试运行。

  3.3 新产品试运行

  3.3.1 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3.3.2 制造单位和接受试运行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试运行方案和各方在产品试运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包括费用、期限、测试、事故处理等)。

  3.3.3 接受试运行单位在决定试运行的具体地点和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并取得相应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

  3.3.4 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负责提供正式的试运行报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并作为鉴定依据之一。

  3.3.5 符合审批手续的试运行产品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按《电业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统计,视有关具体情况处理。

  3.3.6 各电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受继电保护新产品试运行。因此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事故责任并严肃处理。

  3.3.7 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专项开发的安全自动装置试运行须按(3.3.1)条履行专项审批手续。

  3.4 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应制定调度管辖范围电力系统电力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配置及选型原则,使本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利于加强管理,提高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质量。

  3.5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网、省公司应用的经验总结,并经国调中心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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