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家住芝罘区的栾先生在市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不料去年11月份中旬电视机就出现了故障。于是,栾先生联系售服务进行维修,然而等了4个月,电视仍未修好。
据栾先生介绍,售后的工作人员上门检测后告知栾先生电视要更换零件,“由于厂家现在正在整理配件库存,要等些日子零部件才能到货”。经栾先生同意后,售后工作人员将电视机拿到了售后服务处,让栾先生在家里等信。
但是4个月过去了,售后服务处一直没有消息。栾先生多次打电话询问,工作人员都称,厂家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零部件、“因为近期仓库正在整顿清理,库存中的零配件还未清点完”。工作人员说,再等一个月保证送件。
对此,栾先生感到非常气愤,近日,便向芝罘区工商局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后认为,根据家用电器相关规定,在三包期内,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修好的,销售者应该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商品。该售后已经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于是,工商部门工作人员随即联系到了栾先生当初购买电视的商场部门负责人,经协调,商家同意为李先生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电视机,次日工作人员将新电视机送到了栾先生家中。对此,栾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