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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与岩层移动及“三下”采煤观测

地表与岩层移动及“三下”采煤观测

点击数:7151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8:07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工艺要求
   第206条  采动后每次观测求得的各观测点高程附合差和边长附合差,应进行近似平差,并按平差结果计算各种移动和变形值。
   第207条  观测计算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绘制移动与变形曲线及其它图标,各种移动与变形曲线的垂直比例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在地质断面图上能清楚地表示为宜。
   网状观测站应绘制下沉和水平移动等值线图。
   第208条  地表移动和变形的主要参数和各种移动值的求得,应根据最后一次全面观测的结果进行。
   各种移动角的确定方法如下:
   1、冲积层移动角可用类比法或通过冲积层移动观测求得;
   2、移动角β、γ(或λ)、δ应根据最后一次全面观测结果,在变形曲线图上找出各种临界变形点(即建筑物危险变形值点。对一般砖石结构的建筑物暂可按i=3mm/m、κ=0.2×10/m、ε=2mm/m确定)。从最外一个临界变形点开始,按已知的冲积层移动角ψ(冲积层厚度小于10m时可不予考虑)作斜线交于基岩面,再由此交点于采空区边界的煤层底板点相连,连线的倾角即为所求的移动角,
   3、边缘角芦β0、γ0(或λ0)、δ0应根据最后一次高程测量结果,以下沉值为l0mm的点按确定移动角的方法求得;
   4、裂缝角β′、γ′(或λ′)、δ′应根据采空区边界附近地表最外面的裂缝与采区控制边界煤层底板点的连线倾角确定;
   5、最大下沉角θ在一般情况下可根据最后一次高程测量结果,在倾斜剖面上以最大下沉点与采空区中点连线确定;
   6、充分采动角ψ1、ψ2、ψ3应根据地表下沉盆地主断面上实测的下沉曲线,取平底边缘点至采空区边界点连线与煤层在采空区一侧的夹角。充分采动角分下山充分采动角ψ1上山充分采动角ψ2和走向充分采动角ψ3;
   7、超前影响角ω,是在采空区走向方向的地表达到充分采动或接近充分采动后,在走向主断面实测下沉速度曲线上,位于工作面前方地表下沉10mm的点至当时推进中的工作面位置连线与水平线在煤柱一侧的夹角;
   8、最大下沉速度滞后角φ,是地表达到充分采动后,在走向主断面实测下沉曲线上,最大下沉速度的点至当时工作面位置的连线与水平线在采空区一侧的夹角。
    地表移动和变形的主要参数的计算方法,可参阅《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附录部分。
   第209条  一个观测站结束后,应及时编写技术总结。多个观测站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以总结矿区地表移动和变形的基本规律。
   第210条  内业计算的取位应符合表46规定。
  表46  
边长和高程(m) 各种改正数(mm) 下沉值
(mm) 倾斜
(mm) 曲率
(10-3/m) 水平移动
(mm) 水平变形
(mm) 下沉速度
(mm/d)
0.001 0.1 1.0 0.1 0.01 1.0 0.1 0.1

第三章  建筑物下采煤观测
   第211条  为了研究地下开采对地面各种建筑物的影响,掌握地表变形与建筑物变形的关系,检查建筑物的加固效果,找出合理的开采方法及制定有效的建筑物保护措施,应对受采动影响的主要建筑物设置建筑物观测站。
   第212条  对砖石结构的工业厂房及民用建筑应埋设建筑物观测点和与其对应的土壤观测点。
   建筑物每个方向上的观测点应不少于三个,点间距离一般为3-10m,可设在纵横墙连接处或窗间墙的勒脚部位。
   为了观测变形缝受采动影响的变化,还应在变形缝两则设置点。建筑物观测点与对应的土壤点间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深度确定,一般可相距1.5m左右。土壤点应按地表观测点的要求埋设。
   第213条  对独立柱、框架、排架结构的建筑物,在其柱的下部应设置固定标记,测量柱基础的相对位移、相对下沉、倾斜和转角,以计算构件的附加应力。
   第214条  对受采动影响的重要地下管道,应沿管道一侧在地表设置观测线,并根据地表移动和变形情况设置探井和在管道接头两侧标记测点,以确定地表和管道的相互变形关系。
   第215条  工业厂房内重要机械设备的基础上应标记测点并进行水准测量。当需要检查机械主要连接部位的几何关系时,还应进行边长丈量。
   对吊车轨道必须标记测点,进行轨平、轨距及方向变化的测量。
   第216条  为减少建筑物受压缩变形破坏而在其周围挖掘缓冲沟时,应在沟两侧埋设测点,观测缓冲沟吸收变形的情况。
   第217条  建筑物观测站测点的高差应以两次仪器高测定,其互差不得大于3mm。观测时应组成一个或多个闭合环,闭合差应小于±2 (mm)(式中n为测站数)。点间边长应往返丈量,往返边长的互差不得大于2mm。
   第218条  对较高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高楼房、水塔、烟囱、井架等,在其顶部应设置观测标志(或利用避雷针等),以便观测编斜程度。
   第219条  建筑物受采动影响后,应对墙壁、地板、或其它部位出现裂缝等破坏现象及时进行记录,并作上记号,观测其变化情况。
   第220条  对加固的建筑物,有条件时应测定加固构件的应力状态,研究地表变形与建筑物应力的关系。
   第221条  观测站在地表移动活跃期,每月观测不应少于两次。在初始期和度衰退期每月至少观测一次。
   第四章  铁路下采煤观测
   第222条  设置铁路观测站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地下开采后路基和钢轨的移动和变形规律,随时掌握其动态,为铁路维修提供资料。
   第223条  铁路观测站一般应由两条观测线组成。一条可设置在路肩上,称路基观测线,另一条在钢轨上标记测点,称轨道观测线。此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下沉盆地的走向和倾斜观测线。
   路基观测线至钢轨的距离应尽可能小,但必须设在铁路建筑限界以外,并需考虑到在线路维修时测点不至于被埋没和便于观测。当测点无法避免被埋没时,应将原测点接高或另埋新测点,但必须与原测点连测。
   第224条  轨道观测点间的距离,对有缝线路的直线段一般为一节或两节轨的长度,在钢轨编号处的轨头外侧面标记测点。在曲线段应与测量正矢的点对应,每10m或20m标记一个测点。
   路基观测点的位置应于轨道观测点相对应。路基观测线控制点的埋设与地表观测站的要求相同。
   第225条  铁路观测站一般应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全面观测包括铁路观测线的角度测量,点间距离、支距,线路的纵、横向移动和高程测量,轨道观测点的高程测量),根据下沉速度和维修需要应加密观测次数。
   为了及时掌握线路的下沉情况,还应根据维修的需要定期进行水准测量。
   此外,对路基附近出现的裂缝及变化情况也应及时测量。
   第226条  观测线的水平角、边长、水准测量和支距测量应按地表移动观测站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  水体下采煤观测
   第227条  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流砂层和富含水岩层等)下采煤观测的目的是为了研究采煤引起围岩破坏的基本规律,确定导水裂隙带高度和分布情况,为安全合理地进行水体下采煤提供资料。
   第228条  为了及时掌握水体下采煤后井下涌水量及含水层水位变化情况,由测量人员和水文地质人员共同研究布设水文观测孔及井下涌水量观测点,并及时进行观测。水位观测孔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分别布置在盆地内外,以确定采煤后岩层移动波及含水层的情况。
   第229条  观测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破坏情况,可采用钻孔冲洗液法、井下直接观测法或其它方法进行。
   为了掌握岩层与地表移动的关系,有条件时还应设置地表移动观测站。
   第230条  观测导水裂隙带高度的钻孔,应布置在预计裂高的最大区域(一般在回风巷附近)。打钻时间宜选择在从煤层顶板冒落开始到地表达到最大下沉速度之前的时期内。钻孔个数可根据观测目的确定。
   第231条  为获得岩层内部移动的有关资料,可利用煤层上方已开凿的巷道,参照本篇第二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设置井下观测站。
   井下观测站的边长和高程测量应往返进行。两点间往返或两次仪器高测得的高差互差应小于3mm。往返边长的互差应小于2mm。
   井下观测站的控制点应与井下永久导线点连测,并根据岩层移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对巷道中出现的裂缝亦应及时测量,并观测其变化情况。
   第232条  为了确定某个岩层的移动情况,也可以由地面打钻埋设深部测点。深部测点和孔壁必须牢固结合,出露地面部分应妥善保护。深部测点的高程测量应按地表观测站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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