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承包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分包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分包,合同中一般是有条款规定的。但无论合同规定是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分包的事实一般是无法避免的。产生这一现象的社会原因、施工行业原因固然是有的,在此姑且不谈。以下着重谈一谈这一现象对工程施工带来的影响和应该采取的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分包可以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技术、设备和资金筹措力量,满足工程需要。也就是说,一个较大的工程项目建设,由于结构复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多,需要多工种、多学科之间的配合与衔接,而一个企业要满足这种需要显然是有困难的,由此便产生了分部工程分包、工序分包等现象。这种现象如果把握的好,可以加快施工进度与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另一种情况则表现为:某些中标企业无能力或抽调不出真正具有的施工力量来担负中标任务,形成第一次分包,得到分包项目的工程队往往又带有中介性质,没有能力或觉得从本部调动设备不划算,所以又从社会闲散的施工车队、砌筑小组、装修公司中临时召集一个松散的施工机构,中间环节又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分包或承包。这是我们通常所见到的层层分包项目。有的个别项目从中标到施工、转包过程达到了四、五次。受经济利益驱使,分包过程中层层收取“管理费”、“中介费”,到头来真正干活的人无盈利甚至亏损,有的出于无奈而偷工减料;由于层层分包,承包商应具有的质量监控体系得不到建立、安全防范体系形同虚设,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威胁。
有的中标企业,为了掩盖分包事实,欺瞒业主和工程师,在“引进”设备进场前就喷上醒目的大字,归自己企业“所有”。但是到了为经济利益扯起“皮”时,自然就露了马脚。
有些施工合同是允许分包的,但对分包次数没有规定,业主和工程师往往对这种事实无可奈何。明明知道这个项目在层层分包,但往往迫于工期来不及更换施工队伍或者工程师未行使“反对承包商不合格的雇员”这一权力,或者碍于多方关系和情面,纵容了这种现象的滋生,以至造成难以管理和监督的局面。
前面已经谈到,分包运用的好可以调动建筑行业的积极因素,促进工程建设。运用的不好会对工程质量带来危害。因此,凡大而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正式投标前宜先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人是否有资格和有能力承包这项工程先期进行审查,这样做,一是可以使不具有施工能力和资格的企业避免因投标而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二是可以预防合同执行过程的上述违约行为。在这方面,FIDIC合同条件为我们提供了示例规范,有待我们一些非国际工程招投标项目或非进行贷款项目学习和借鉴,有待我们在确立合同条款和加大执行力度方面下功夫。预防和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合理发包现象,消除这一方面的质量隐患、工期隐患亦应确立为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促使建筑合同实践过程中良好风气的形成。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项目管理的核心。一个项目从选定、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审核、组织实施,直到完成的全过程最突出的环节即是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对项目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各个阶段的管理是必然的。按照国际惯例,业主单位将项目施工阶段的绝大部分日常管理职责交给工程师。可是在某些建设项目中,业主扩大机构、扩展管理范围与内容,形成了一种以管代监的局面,由于业主统管过于僵硬,工程师的职责得不到发挥,当业主与承包商有分歧时,工程师的调解或裁决显得苍白无力,致使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做出的决定有些被搁浅,有些被无条件否定。这样的结果无疑会对工程师的积极性带来打击,或者间接地带来依赖性。
由于某些业主未将经过百年锤炼的FIDIC条款经验全面引进合同管理,由于他们未对建设项目施行战备性的管理模式,未充分体谅承包商的需要,在责任、权利和风险的分配上使承包商受到了损害,所以,往往在一些问题上与承包商纠缠不清,也未能很好地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可见,我们在加强合同管理方面的任务还很艰巨。愿我们在转变这种局面的具体实践中共勉。
本文关键字:工程 经验交流,电工技术 - 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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