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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直流系统管理工作标准

电气设备直流系统管理工作标准

点击数:7776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4:41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操作规程
6.2.3  在工程验收投产前,应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检验其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相吻合。必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等工作。
6.2.4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主要包括: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出厂技术文件资料;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及蓄电池充放电记录、曲线、图纸、备品备件移交清单等竣工文件和资料。
6.3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方式、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故障处理。
6.3.1 我厂应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设备评估等活动,制订预防事故措施,防止直流电源系统原因造成或扩大事故。
6.3.2 应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的分析和管理,运行中发现的缺陷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应及时安排消缺。
6.3.3 应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熔断器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一个厂、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自动空气断路器使用前应进行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查。同一条支路上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不应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断器。 
6.3.4  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方式的蓄电池,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充放电。
6.3.5  为防止蓄电池极板开路,应加强蓄电池巡检、单体电池电压的定期测量或采取其它技术手段进行监测。阀控式蓄电池除不测量密度,不添加蒸馏水之外,其它维护工作和一般蓄电池同等对待。
6.4 直流设备检修监督项目及检修周期
6.4.1  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的检修监督管理工作,在认真做好设备缺陷检查和诊断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6.4.2  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和设备状态评估。对频发性故障和缺陷要制定预防措施和检修方案,尚未消除的直流电源系统缺陷,应纳入月度或季度检修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消缺。
6.4.3  直流电源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检修工艺规程》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特别防止检修工作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值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生而影响安全运行。
6.4.4 对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应根据巡检、测量所获得的状态信息和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放电,使其保持在满容量的完好状态。
6.4.5  当运行中的蓄电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均衡充电:
6.4.5.1 被确定为欠充的蓄电池组;
6.4.5.2 蓄电池放电后未能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6.4.5.3 交流电源中断或充电装置发生故障使蓄电池组放出近一半容量,未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6.4.5.4 运行中因故停运时间长达两个月及以上的蓄电池组;
6.4.5.5 单体电池端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50mv的电池数量达总电池数量的3%~5%电的蓄电池组。
6.4.6 蓄电池组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应执行规程的规定,各类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如下:
6.4.6.1 固定防酸隔爆式蓄电池: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6.4.6.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投入运行后,2~3年进行一次。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6.4.7 若直流电源系统是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电流为用0.1 C10A恒流,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8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0.1 C10A恒流充电。
6.4.8  若直流电源系统只有一组蓄电池时,为了安全起见,我厂应配置便携式充放电装置,以便于日常维护工作需要。
6.4.9 蓄电池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额定电压为2V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8V;额定电压为6V的组合式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5.25V;额定电压为12V的组合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0.5V。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进行三次充电放电循环,如若其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表明此组蓄电池寿命已终止,应尽快更换。
6.4.10  直流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验收,要完成检修的计划项目,达到检修预期目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5 直流设备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6.5.1 准确掌握设备健康状况,为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提供依据,应定期对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各发供电企业应按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制度和规定,制订本企业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实施细则,定期开展运行分析、设备状态评估,按时报送专业报表,总结。
6.5.2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分析评估应结合设备制造和运行年限、运行检测数据、负荷情况、缺陷和故障等异常运行信息、检修资料以及同类设备运行经验等信息进行。
6.5.3  对直流电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缺陷、故障等异常,应按设备缺陷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频发性或后果比较严重的缺陷和故障,还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6.6 直流技术监督警告制度
6.6.1 我厂应建立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告警制度,按故障性质、危急程度、可能引发事故的机率等因素,分为三级告警。
(一) 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一级告警、应立即消除:
――蓄电池短路、开路;
――蓄电池总熔断器熔断;
――蓄电池外壳破损电解液外漏;
(二) 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二级告警、应在24h内消除:
――充电装置停止工作;
――交流电源中断;
――监控器工作失灵;
――直流系统一点接地;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温度异常。
(三) 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三级告警、应在90天内消除: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端电压、电解液密度偏差严重超标;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容量严重不足。
6.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发出《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格式见附录B),督促其进行整改。
(一)由于设备选型或设备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安全运行的。
(二)在设备安装施工、验收中,不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进行设备检查、验收的。
(三)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跟踪、分析、管理不到位,同类缺陷反复出现或违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缺陷长时间得不到消除。
(四)运行中存在三级设备缺陷,但仍在运行的。
(五)由于技术监督失误造成直流电源系统设备事故。
6.6.3 接到《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单位应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将结果及时报技术监督归口设备部。
6.7 直流设备技术资料档案
专业班组应按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运行和检修技术档案资料。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或回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填写记录,做到图实相符。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台帐;
(二)充电装置使用说明书、原理接线图、直流网络图、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保护级差配置图;
(三)微机监控装置、自动装置、微机接地选线装置使用说明书;
(四)蓄电池组使用说明书、型式和出厂试验报告、充放电曲线; 
(五)蓄电池投运前的完整充放电记录;
(六)蓄电池日常测量记录;
(七)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材质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订货相关文件、监造报告、备品备件移交清单、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和记录等资料。
(九)蓄电池表单班组保存一年,一年后每组蓄电池每月抽出两天表单归档。归档表单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其它充放电记录由班组保存并归档到设备部。
6.8 备品备件管理
6.8.1 应根据DL/T 724 有关规定,并结合所使用设备的种类和运行情况,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6.8.2 各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6.8.3 不同规格的熔断器不得混放。
6.8.4 当备品备件被使用后,应及时进行补充。
7 报告和记录
7.1 整组蓄电池和充电装置的更换时应编写检修报告。其余的工作应填写检修记录。
7.2 检修报告应包括:检修方案、检修项目、检修结论、验收意见、遗留问题等,检修工作负责人及验收、运行等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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